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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招商引资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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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此条例的目的是规定有效引进国内外企业及其扶持相关事宜,以振兴大邱广域市的经济和提高产业结构。
第2条(定义)
在此条例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 1.“引进”是指与在大邱广域市(以下称“市”)管辖的区域(以下称“市区”)投资的企业等签订投资谅解协约或相应协约等的活动。
  2. 2. “长期正式员工”是指在独立的营业场所,企业内以获得工资为目的提供劳动力的1年平均雇佣人员(包括以下情况:通过《关于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的法律》第13条规定的雇佣保险费交纳资料,须提供相关证明,另外根据《关于保护派遣劳动者等的法律》第20条规定的劳动派遣合同等客观证明材料,可确认的情况下的派遣劳动者数)。但,不包括不到1年的短期劳动者。
  3. 3. “外国人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4号所规定的投资。
  4. 4. “外国人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5号中所规定的外国投资商出资的企业。
  5. 5. “国内回流企业”是指被选定为《关于扶持海外进入企业的国内回流的法律》第7条所规定的扶持对象的企业。
  6. 6. “营业场所”是指企业为经营事业,从事生产活动的空间,制造业的情况是指《关于搞活产业集成及工厂设立的法律》第2条第1号所规定的工厂。
  7. 7. “新设”是指新建建筑或把原有建筑物变更成营业场所用途,或购买废弃废弃建筑,以使用于投资营业场所,然后设置事业设施的行为。
  8. 8. “增设”是指增加原有营业场所的面积,设置事业设施的行为。
  9. 9. “事业开始日”是指在营业场所开始制造货物的日期(或工程注册日)或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或者营业场所注册日)。

第2章 企业引进委员会等招商引资扶持体系

第3条(企业引进委员会的设置及功能)
  1. ① 为了有效地招商引进国内外企业,大邱广域市设立“企业引进委员会(以下称‘引进委员会’)”。
  2. ② 引进委员会对以下各项事项提供咨询和审议。
    1. 1. 关于引进行业、重点产业、引进战略等招商引资政策的事项;
    2. 2. 关于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事项;
    3. 3. 关于引进企业的选定、评价及补助金等扶持的事宜;
    4. 4. 关于处理引进企业困难的事宜;
    5. 5. 关于支付招商引资奖金的事项;
    6. 6. 此外,大邱广域市市长(以下称“市长”)关于招商引资在会议上交代的事项。
第4条(引进委员会等的组成)
  1. ① 引进委员会是由包括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1名在内的20名以内的委员组成,委员长是经济副市长,副委员长是一站式企业投资中心总负责人。<2022.7.22., 2023.5.10.修订>
  2. ② 委员从以下各项的人中由市长任命或委任。但,除被认定为特定专家人才不足等不得已事由以外,特定性别委任职位的委员数不能超过十分之六。
    1. 1. 大邱广域市议会推进的市议员;
    2. 2. 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及企业的前、现在职人员;
    3. 3. 招商引资相关领域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大学教授;
    4. 4. 有关上程案件的技术、经营专家及市、区、郡公务员;
    5. 5. 此外,具备招商引资专业见识及经验的人。
  3. ③ 委任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一次。但是,根据第2项第4号的规定,被委任的委员在相关会议结束的同时被视为解任。
  4. ④ 为处理引进委员会的事务,安排了一名干事,干事是负责招商引资业务的科长。
第5条(委员长的职务)
  1. ① 引进委员会的委员长代表引进委员会,总管委员会的事务。
  2. ② 在委员长因不得已的理由不能执行任务时,副委员长代行其职务。
第6条(会议)
  1. ① 引进委员会的会议在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由委员长召集,在职委员过半数出席时召开会议,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时通过议决。
  2. ② 在委员长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不是委员的人出席会议,发言或提供资料。
  3. ③ 案件紧急,在没有时间召集会议,或因不得已原因,无法召集会议时,可通过书面进行审议。
  4. ④ 会议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出席委员中过半数要求的情况下,可非公开进行。
第7条(津贴等)
  1. ① 在预算范围内,可向委员支付《大邱广域市各种委员会组成与运营条例》所规定的出席津贴、审议津贴及旅费等。
  2. ② 不是委员的人如果出席引进委员会议时,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出席津贴和旅费。
第8条(招商引资咨询官的委任)
  1. ① 市长为最大灵活应用民进招商引资的作用,可委任相关专家为市的招商引资咨询官,同时在预算范围内补助咨询费、旅费、津贴等活动经费。
  2. ② 招商引资咨询官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活动、收集与提供信息,以及应对市长的咨询等。
第9条(民间专家的派遣工作)
  1. ① 市长为有效地开展招商引资,可以要求民间企业或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等派遣所属专家,或进行相互交流。
  2. ② 对于第1项所规定的派遣及交流工作者,在对市公有财产(包括住宿设施)其用途不产生障碍的情况下,在预算范围内补助招商引资活动经费。

第3章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扶持

第10条(产业用地的扶持)
  1. ① 市长为发展地方经济,认为有特别引进的必要,对于规则规定的企业,可以低于组建原价提供产业园区内的地皮,或在预算范围补助预售价格的一部分。
  2. ② 市长根据第1项,对于以低于组建原价提供或补助预售价格的地皮,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处分等,为实现扶持目的,采取必要措施。
第11条(减免公有财产的租赁费等)
  1. ① 为招商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回流企业,允许使用或租用(以下称“租赁”)公有财产的情况下,租赁费为乘上该地皮等价格的1000分之10以上比率后算出的金额。<2022.12.12. 修订>
  2. ②根据《关于扶持海外进入企业的国内回流的法律》第11条的2第4项,国内回流企业公有财产租赁费减免率有以下各项。
    1. 1. 属于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时,可全额减免租赁费。
      1. 甲. 投资金额200亿韩元以上的事业;
      2. 乙. 1日平均雇佣人员在300名以上的项目;
      3. 丙. 作为整体生产量50%以上出口的事业,国内零部件及原辅材料采购比率达到100%的事业;
      4. 丁. 整体生产量100%出口的事业。
    2. 2. 属于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情况,租赁费可减免75%。
      1. 甲. 投资金额100亿韩元以上,200亿韩元以下的事业;
      2. 乙. 一天平均雇佣人员在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事业;
      3. 丙. 作为整体生产量50%以上出口的事业,国内零部件及原辅材料采购比率达在75%以上,100%以下的事业;
      4. 丁. 整体生产量75%以上,100%以下的出口事业。
    3. 3. 属于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情况,租赁费可减免50%。
      1. 甲. 投资金额50亿韩元以上,100亿韩元以下的事业;
      2. 乙. 一天平均雇佣人员在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的事业;
      3. 丙. 作为整体生产量50%以上出口的事业,国内零部件及原辅材料采购比率达在50%以上,75%以下的事业;
      4. 丁. 整体生产量50%以上,75%以下的出口事业。
  3. ③对于《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19条第12项规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租赁费减免对象事业及减免率等遵守《大邱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第12条(对外商投资环境改善设施的扶持)
市长在属于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情况下,在预算范围内可补助地皮购买费、建筑费等的一部分。
  1. 1. 《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9项规定的设施;
  2. 2. 《关于经济自由区的指定及运营的特别法》第22条第1项所规定的外国教育机关。
第13条(对外商投资区的扶持)
在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第18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而指定的外商投资区内,可在预算范围内补助道路、用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费的一部分。
第14条(设施费等补助金的扶持)
  1. ① 市长对把工作场所从市外搬进市内的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或在市内新、增设营业场所,以从事市长认为有必要的重点项目的企业(以下称“境内企业”),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以下各项补助金。这种情况的支援金额每家企业最多为50亿韩元。
    1. 1. 土地购置费或租赁费
    2. 2. 投资营业场所建设费或租赁费
    3. 3. 设备与机械装备购买费
    4. 4. 设备及机械设备搬迁、设置费
  2. ② 第1项规定的补助金扶持对象企业必须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引进企业,且须通过引进委员会的审议,由市长决定。
    1. 1. 投资金额在2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正式雇员在30名以上的境外企业。
    2. 2. 投资金额在1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正式雇员在10名以上且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境外企业。
      1. 甲. 经营《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2条第1号或《软件产业振兴法》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产业的企业;
      2. 乙. 《关于振兴基础研究及扶持技术开发的法律》第14条的2规定的企业附设研究所。
    3. 3. 经营寻呼中心、电话营销等事业扶持服务及信息服务行业且长期正式雇员在50人以上的境外企业(但,长期正式雇员在50人以上的境内企业在实施新、增设或搬迁投资时,新招聘的长期正式雇员超过20人的情况也可获得扶持)。
    4. 4. 作为市长认为有必要的重点产业,投资金额在100亿韩元以上,投资营业场所的新长期正式雇员比原有营业场所的长期正式雇员要增加10%(最少10人)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的境内新、增设及搬迁投资企业(但,对于境内搬迁投资企业,只限向比原有营业场所建筑面积有所增加或新购买设备、机械装备的企业提供设备补助金)。
    5. 5. 投资金额2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正式员工20人以上的国内回流企业。
    6. 6. 此外,被市长认定为振兴地方经济和促进岗位增加等有必要的企业。
  3. ③ 市长在扶持引进企业补助金时,必须对《地方自治团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关于扶持海外进入企业的国内回流的法律》、《外商投资促进法》等所规定的国家补助金优先进行研究。
  4. ④ 补助金支付的详细标准及补助范围等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
第15条(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扶持)
  1. ① 市长认为对地方经济有巨大影响的国内外大规模投资企业,不顾第14条第1项后段规定,在获得市议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赋予总投资金额50%范围内的特别扶持。
  2. ② 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扶持对象为规则规定的引进企业,关于扶持范围等特别扶持事项,主要考虑对地方经济全方位的波及效果、在地方内所创出的岗位、企业增长性、事业计划的实现可能性等,然后通过引进委员会的审议,由市长决定。
第16条(雇佣补助金等的扶持)
  1. ① 市长在投资企业创出一定标准以上新岗位时,在预算范围内,可提供雇佣补助金及教育培训补助金。
  2. ② 对投资企业中获得雇佣劳动部岗位创出奖金的国内回流企业,市长可补助市岗位创出奖金,以取代第1项规定的雇佣补助金。
  3. ③ 雇佣补助金、教育培训补助金及岗位创出奖金的支付详细标准和程序等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
第17条(对员工居住的扶持)
市长为扶持投资企业尽早落户,当国内回流企业及境外企业的长期正式员工在规则规定的一定规模以上,且在境内建设或租赁员工宿舍时,在预算范围内可补助一部分费用。
第18条(补助经费等)
  1. ① 市长对大规模投资项目及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技术投入、招商引资活动等需要专业性知识的领域,可从招商引资相关专门公司或投资专家获得咨询,并在预算范围内支付咨询手续费、咨询费、活动经费等必要开支。
  2. ② 市长对国内外投资商或投资企业在市内进行新规投资和增额投资的可行性调查后开始事业的情况,在预算范围内可补助调查费用的一部分。
  3. ③ 市长为发掘投资企业,顺利开展引资活动及扶持引进企业的投资,可委托公共机关、法人/团体等执行咨询等工作,并在预算范围内,辅佐其项目费。
第19条(行政扶持)
  1. ① 市长与区、郡及有关机关等合作,积极提供扶持,可迅速统一处理引进企业的用地预售、工厂设立等全部行政事宜。
  2. ② 第1项规定的统一处理的事项有以下各项。
    1. 1. 地皮预售及租赁地皮的供给、租赁合同、工厂注册;
    2. 2. 处理工厂设立等新、增设相关信访;
    3. 3. 投资企业的其他困难及建议事项。
第20条(金融扶持)
市长对引进企业,可优待扶持市运用的企业扶持资金。

第4章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

第21条(事后管理)
  1. ① 市长掌握、解决引进企业的困难事项等,积极扶持引进企业的投资执行及企业活动。
  2. ② 市长对于根据该条例获得补助金的企业(以下称“补助企业”),必须准备管理账本,检查、确认投资履行情况。
  3. ③ 市长为事后管理,必要时可要求补助企业及利害相关人士提交必要事项,并要求相关公务员进行调查。
  4. ④ 市长根据补助企业的项目计划和扶持条件,当补助企业不履行项目时,可要求执行或下令改正。
第22条(补助企业的义务)
  1. ① 被决定支付补助金的企业,在申请补助金时,必须提交抵押授权、履约保证保险单、特别担保契据等补助债权担保。
  2. ② 补助企业必须履行当初提交的项目计划,如有不可抗拒的理由,需要变更项目计划时,必须获得市长事前批准。
  3. ③ 补助企业和厉害关系人必须提交各年度投资计划和履行实绩等有关事后管理的证明材料,同时还必须协助相关公务员的现场检查。
  4. ④ 补助企业遵守项目计划书和扶持条件等,在项目履行期间(项目开始日起的5年。以下同)必须诚实地实施投资项目。但,在项目履行期间,如有其它法令规定的情况,按照该规定进行。
第23条(扶持的取消及回收)
  1. ① 市长根据该条例,对于获得各种补助金的人在获得扶持期间,实绩未达到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中断扶持。另外,有符合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时,可取消或者要求返还补助金全部或一部分。
    1. 1. 通过虚假、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扶持的情况;
    2. 2. 补助金被使用于投资计划以外用途的情况;
    3. 3. 项目履行期间,没有市长的批准,出租、缩小、关闭投资营业场所或搬迁到其他市、道的情况;
    4. 4. 放弃或取消扶持对象事业的情况;
    5. 5. 工厂设施竣工后,2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的情况(但,如有其它法令规定的情况,按照该规定进行);
    6. 6. 被判断补助金扶持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 7. 根据《关于扶持海外进入企业国内回流的法律》第8条,取消国内回流企业选定的情况;
    8. 8. 获得员工住宿建筑费补助,在规则规定的住宿运营义务期间中断运营或使用于其它用途的情况。
  2. ② 获得雇佣补助金和教育培训补助金的企业,必须维持补助金扶持对象劳动者数3年以上,3年内如有减少的情况,市长可要求返还补助金的全部,或者按照雇佣减少人员的比率,要求返还补助金的一部分。
  3. ③ 补助金的回收标准可遵守《针对地方自治团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等(但,根据第16条第2项,获得岗位创出奖金的企业的回收标准须按照雇佣劳动部相关通告),另外必须在补助金扶持合同上明示。
  4. ④ 补助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返还补助金,如果有不返还的情况,可按照地方税征收案例来进行征收。

第5章 补则

제24조(招商引资奖金等)
  1. ① 向被市长认定对引进国内外投资及企业有巨大贡献的个人、法人、团体、公务员等,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一定标准的招商引资奖金,对公务员在人事上可给予升职优待。
  2. ② 第1项规定的招商引资奖金的支付标准按照规则的规定。
第25条(其它条例等的适用)
关于补助金,在此条例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可按照《大邱广域市地方补助金管理条例》与《针对地方自治团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等产业通商资源部的通告。
第26条(施行规则)
有关该条例的施行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

附 则<条例第5530号, 2020.12.30.>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2条(关于补助金的经过措施)
  1. ① 在此条例施行当时,按照之前规定申请补助金的企业,按照申请当时的规定进行。
  2. ② 获得补助金且在履行项目的企业的事后管理,按照第21条、第22条及第23条的规定。但,对企业有利的情况下,按照之前的规定。
第3条(关于引进委员会与招商引资咨询官的经过措施)
此条例施行当时,按照之前规定被委任的引进委员会的委员和招商引资咨询官,可看成按照此条例的规定被委任。这种情况下,委任委员的任期为之前任期的剩下时间。
第4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1. ① 《大邱广域市水产业发展及扶持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12条第3项中 “《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改成 “《大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
  2. ② 《关于运营大邱广域市政策实名制的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6条第1项第4号中 “《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改成 “《大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
  3. ③ 《关于发展及扶持大邱广域市保健医疗产业的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5条第3项中 “《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改成 “《大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

附 则<条例第5794号, 2022.7.22.> (大邱广域市行政机构及定员条例全部修订条例)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2022年 7月 22日开始实施。
第2条至第3条省略。
第4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1. 从①至 ㉑省略。
  2. ㉒ 《大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4条第1项中“岗位投资局长장”改为“革新增长室长”。
  3. 从㉓至㊶省略。

附 则<条例第5883号, 2022.12.12.> (大邱广域市共有财产管理条例一部分修订条例)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1. 从①至③省略。
  2. ④ 《大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11条中“使用、收益”改为“批准使用”。
  1. 从⑤至⑫省略。

附 则<条例第5935号, 2023.5.10.> (大邱广域市行政机构及定员条例全部修订条例)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但,第45条的修订规定中119办事处部分、附表1的修订规定中大邱江北消防队管辖区域栏的军威郡一带部分、附表5中普通职4级的经济自由区厅栏及消防直系、消防厅、消防令以下栏的修订规则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从第2条至第5条省略。
第6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1. 从①至㉓省略。
  2. ㉔ 《大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4条第1项中“革新增长室长”改成“一站式企业投资中心总负责人”。
  3. ㉕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