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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游艇码头外发商提供国公有地的私人合同
创建日期
2012.08.03
제목 없음 韩联网消息:

搞活旅游、休闲产业的外商投资

    希望在国内开发游艇码头的外资企业能凭借私人合同,购买、租赁国共有地。

    知识经济部1日立法预告《外商促进法修订案》,含有以下内容:为确保外资企业能顺利在旅游、休闲领域开展投资,决定扩大可签订随意私人合同的国公有地的范围。

    《修订案》扩大了凭借私人合同,可租赁、出售、国公有财产的外资企业范围,添加了《渔村渔港法》、《关于游艇港湾组建与管理的法律》所规定的事业。

    知经部某有关人士表示,本次《修订案》是为希望投资旅游、休闲产业,尤其是游艇码头港湾事业的外资企业可通过随意私人合同,购买、租赁国公有地。

    经济部最近还立法预告了含有“向希望在经济自由区开设赌场的外商投入事前审查制度,降低审查门槛”等内容的修订案,积极搞活旅游休闲领域的外商投资。

    本次《修订案》还新设了“外资企业签订私人合同时,必须满足外商投资比率等大总统令所规定的条件”的规定。

    据知经部说明,由于存在“外表上是外资企业,没有实际外商投资效果,但凭借随意合同,可获得比国公有地组建价格低”的事例,因此必须修改规定。

原文记事

来源:联合网(2012.08.02)

~~*此记事原文为韩国语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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