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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治体与外资企业的国公有地定向合同的签订条件
创建日期
2013.02.13
제목 없음 韩联网消息:

5年外商投资比率必须维持在30%以上

    据知识经济部12日报道,地方自治体可凭借定向合同(随意合同),向外资企业提供国公有地。本次决定加强可签订定向合同的外资企业的条件。

    知经部预备立法预告含有上述内容的“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及其“施行规则”的修订案。

    修订案中规定5年期间外商投资比率必须维持在30%以上且必须投资3亿韩元以上,才有资格签订国公有地的定向合同。

    另外,创出一定规模以上的岗位(制造业300个、金融保险200个、教育服务业100个)或者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情况(制造业/信息通信服务业3,000万美元、旅游业2,000万美元、物流业1,000万美元),也可被允许签订定向合同。

    如果从事高科技含量事业或产业支援服务业,且能带来技术转移等对国内经济有着一定影响的企业,也可签订定向合同。

    外商投资区的指定对象还增添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信息通信领域服务业。原来有3,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2,0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物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研究开发业等。

    外商投资申报基准额从1亿韩元变更为3亿韩元,以放宽小额投资的自由度。

    修订案将从13日至下月27日经过立法预告,于今年6月12日正式公布、实施。

原文记事

来源:韩联网(2013.02.12)

~~*此记事原文为韩国语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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