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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公益项目的外商赋予永居权
创建日期
2013.05.03
제목 없음 韩联网消息:

    对于落后地区开发或中小企业扶持等公益性质的项目投入一定金额以上的外商,赋予永久居住资格。

    据法务部2日报道,通过与企划财政部、文化体育旅游部、国土交通部等相关部门协商,预备从27日起实施含有上述内容的“公益项目的投资移民制”。

    该项政策是朴槿惠政府的国策课题之一,其内容是“对向法务部长官公布的基金或公益项目投资5亿韩元以上,并存放或出资5年,对于这样的外商赋予国内永居(F-5)”。

    形式分成“无利息本金保障型”的基金和“损失负担型”的落后地区开发项目的出资方式。

    基金的方式是外国人向韩国政策金融公社新设的基金存放标准数额以上资金的情况。存放的资金将以比大众银行一般中小企业贷款利息约低1%即4.8%,贷给中小企业。

    落后地区出资方式是在法务部长官同相关部门协商后指定、通告的“落后地区”推进开发项目,外国人投入标准金额以上资金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落后地区是指《投资促进特别法》上所规定的3处“发展促进区”(荣州、安东、礼泉的4个项目)与《企业城市开发特别法》上所规定的2处“旅游疗养型企业城市”(灵岩/海南、泰安)。

    如果外国人投资5亿韩元以上,可赋予能在国内开展自由经济活动的居住(F-2)资格,如果维持5年以上,将赋予永居资格。

    法务部还有着在审查居住、永居资格时,结合目前实施的房地产投资移民制和公益项目投资移民制的方针。

    即,把国内房地产和公益项目的投资金额、时间加起来计算、审核。例如:投资移民制适合对象是向房地产投资3年,并向公益项目投资2年时,总投资期就达到5年以上,可赋予永居资格。

    但,法务部决定事前对外国人实施彻底的调查,看是否有犯罪前科等。

    法务部希望新政策实施后,每年能引进500亿韩元左右的外资,并向100多名外国人赋予永居资格。

    法务部某有关人士表示,发展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只靠国家预算和引进民资是有限的。通过移民制度,引进外资、创出岗位和搞活地方经济。

原文记事

来源:韩联网(2013.05.02)

~~*此记事原文为韩国语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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