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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与实施规则修订案》
创建日期
2013.06.12
-加强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公有地等的定向合同条件
-个别独立型外商投资区指定对象增加信息通信服务行业


    据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尹相直)报道,《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与实施规则修订案》已通过了国务会议的审议,将于6月12日开始实施。

本次《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公有地等的定向合同条件(施行令第19条第1项~第3项)。

    之前,主要符合《外商投资促进法》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条件”(即,外资比率10%且投资1亿韩元以上),外资企业就能通过定向随意合同,获得国、公有地等,但今后可签订定向合同的外资企业必须是在5年期间维持外商投资比率30%以上的企业。

    另外,即使不满足上述条件,如果属于大规模外商投资等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贡献的情况,也可签订定向随意合同。

②个别独立型外商投资区的指定对象增加信息通信服务行业(施行令第25条第1项)。

现行外商投资区的指定对象:(1)制造业(3,000万美元以上);(2)旅游业(2,000万美元以上);(3)物流业(1,000万美元以上);(4)研究开发(200万美元以上),这次增加(5)信息通信服务行业(3,000万美元以上)。

③增加KOTRA旗下的韩国投资促进局(IK)的信访事务处理范围,从目前的实物出资完了确认等11项事务增加至14项,因此无须访问各家管理厅,可在IK内部一次性处理。(施行令附表3)

④个别独立型外商投资区的投资金额更改时,简化变更程序。(施行令第25条第13项)

    之前,在个别独立型外商投资区只有变更30%以内的投资金额时,才无须通过外商投资委员会的事前审议,市长、道知事可直接变更处理,但今后增额投资的情况,无限额,市长、道知事可直接更改。

⑤加强外商投资申诉官的职权与义务。(施行令第21条第3项)

    为解决外资企业困难事宜和有效地改善相关规则,当申诉官向相关机关提出制度改善的建议时,相关机关必须在30天内向申诉官回复处理结果,另外申诉官每年2月末需要向外商投资委员会提交年终报告书。

⑥外商投资申报与外资企业注册时,须记载计划员工数。(实施规则附件第1号、第17号格式)

    之前,外商投资申报书与外资企业注册书格式主要是由外商投资金额、外商投资比率、投资方法等内容组成的,但今后必须增加记载计划员工数。

    产业部通过修订本次“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及“施行规则”,考虑到外商投资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效果,运营定向随意合同,同时希望能引进云计算时代的核心—跨国IT企业的数据中心。

来源:产业通商资源部(2013.06.12)

~~*此记事原文为韩国语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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