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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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① “Invest KOREA”为实现个人信息的以下目的,可实施处理。被处理的个人信息,除以下目的以外,不能被使用于其它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必须采取另外获取同意等措施。
- ② “Invest KOREA”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注册、公开的个人信息文件的处理目的有以下几种: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存期限)
- ① “Invest KOREA”拥有法令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使用时间或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下,收集个人信息时,在个人信息拥有、使用时间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
- ② 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存时间如下:
第3条(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 1. 获得信息主体特别同意的情况。
- 2. 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3. 在信息主体或法定代理人无法表明意思的状态下或住所不明确时,即使没有事前同意,如果被认定是保护信息主体或第三者生命、身体和财产利益等有必要的情况。
- 4. 认为对于制作统计和学术研究等有必要的情况,并在无法知晓特定个人的形态下所提供的个人信息。
- 5. 如果个人信息不使用于其它目的或不向第三者提供时,会出现无法实施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业务的情况,但这必须通过保护委员会的审议、决议。
- 6. 为履行条约,以及其它国际协定,被认为在向外国机构提供信息时有必要的情况。
- 7. 认为对协助犯罪搜查和提交、维持控诉等有必要的情况。
- 8. 认为对法院执行裁判等业务有必要的情况。
- 9. 认为对执行刑法、监护和保护处分等有必要的情况。
第4条(关系信息主体的管理、义务及其活动方法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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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信息主体(未满14岁的情况,可由法律代理人来行使权力)任何时候都能行使以下各项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力。
-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 2. 如有错误时要求修正。
- 3. 要求删除。
- 4. 要求中止处理。
- ② 行使第一项权力,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第8号的格式,制作书面申请书,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FAX)来进行,相关机关对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 ② 行使第一项权力,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第8号的格式,制作书面申请书,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FAX)来进行,相关机关对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 ③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可要求修正或删除,这种情况下,直到完成修正和删除时,可不使用、提供该个人信息。
- ④ 行使第1项所规定的权力,可通过信息主体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等代理人来实施。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 ⑤ 要求阅览与中止处理个人信息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可限制信息主体的权利。
- ⑥ 要求修订或删除个人信息时,如按照其他法律,该个人信息被明确表示为是被收集的对象的情况时,不可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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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按照信息主体的权利,要求阅览、修正/删除、中止处理时,必须确定要求阅览等的人是否是本人或适当的代理人。
* 要求出示可证明是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
* 是代理人的情况,必须出示可确认是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第8号]的个人信息(阅览、修正/删除、中止处理)的要求书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第11号]委托书 - ⑧ 请求阅览、修正/删除、中止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走以下的程序:
第5条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与方法)
- 甲. 销毁程序 : 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文档在个人信息负责人的管辖下,根据内部方针程序,进行以下各项处理。销毁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间的个人信息从终了日起可及时进行销毁。销毁个人信息文档 达到个人信息文档的处理目的后,废除相关服务,事业终止等当个人信息文档不再需要时,从被认为不再有必要处理个人信息的那天起,及时销毁该个人信息文档。
- 乙. 销毁方式 : 电子文档型的信息将采取信息记录无法再生的技术方法。写在纸张上的个人信息将通过粉碎机或烧却等方法来销毁。
第6条 (稳定确保个人信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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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处理职员最少化并实施教育
指定个人信息处理职员并人数最少化,同时实施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
2. 限制接触个人信息
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系统,通过赋予、变更和取消接近的权利,对统制、管理个人信息的接触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使用侵入切断系统, 统制从外部来的非法接触。 -
3. 保管使用记录
最少保管、管理六个月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使用记录(网络登录、简要信息等)。 -
4. 个人信息密码化
客户的个人信息凭借设置密码,被安全的保存和管理。另外,在保存和传送重要数据时,采取输入密码等特别的保安措施。 -
5. 设置保安项目与周期性检查、更新
“Invest KOREA”为防止因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所造成的个人信息外泄与损坏、丢失,设置安全软件,并作周期性的更新和检查。 -
6. 统制管理非法者的侵入
另外设置个人信息系统的物理性管理空间,以保管革新信息,同时为此,树立、运营进出统制程序。
第7条 (权力侵害的对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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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韩国网站振兴院运营)
- 所管业务:申报个人信心侵害事实,申请洽谈
- 网站 : http://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需区号)118
- 地址:(138-950)首尔市 松坡区 中台路 135 韩国网站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协调委员会(运营韩国网络振兴院)
- 高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 : 02-3480-3571 (www.spo.go.kr, cybercid@spo.go.kr)
- 警察厅网络犯罪对应中心 : 1566-0112 (www.netan.go.kr)
第8条 (保护个人信息的各方面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KOTRA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KOTRA一般客户信息管理负责人 | KOTRA一般客户信息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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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将经常实施监督管理,以使被收集的个人信息在被使用时,能够符合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