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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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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TRA负责管理的所有个人信息都是根据相关法令或在政府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收集、保存和处理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了管理个人信息的一般性准则,KOTRA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收集、保存个人信息,以合理地执行公共业务和保护国民权利,同时对于不法行为,给予处罚或适当地进行处理。
目前,KOTRA管辖、运营的网站如下,如无特别补充说明,此方针适用于KOTRA管理的所有网站。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① “Invest KOREA”为实现个人信息的以下目的,可实施处理。被处理的个人信息,除以下目的以外,不能被使用于其它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必须采取另外获取同意等措施。
  • ② “Invest KOREA”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注册、公开的个人信息文件的处理目的有以下几种: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存期限)

  • ① “Invest KOREA”拥有法令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使用时间或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下,收集个人信息时,在个人信息拥有、使用时间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
  • ② 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存时间如下:

第3条(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原则上,“Invest KOREA”在明示的范围内进行处理,以达到收集、使用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目的。除以下情况以外,在事前没有得到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超过本来的目的范围,进行处理或者向第三者提供。
  • 1. 获得信息主体特别同意的情况。
  • 2. 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3. 在信息主体或法定代理人无法表明意思的状态下或住所不明确时,即使没有事前同意,如果被认定是保护信息主体或第三者生命、身体和财产利益等有必要的情况。
  • 4. 认为对于制作统计和学术研究等有必要的情况,并在无法知晓特定个人的形态下所提供的个人信息。
  • 5. 如果个人信息不使用于其它目的或不向第三者提供时,会出现无法实施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业务的情况,但这必须通过保护委员会的审议、决议。
  • 6. 为履行条约,以及其它国际协定,被认为在向外国机构提供信息时有必要的情况。
  • 7. 认为对协助犯罪搜查和提交、维持控诉等有必要的情况。
  • 8. 认为对法院执行裁判等业务有必要的情况。
  • 9. 认为对执行刑法、监护和保护处分等有必要的情况。

第4条(关系信息主体的管理、义务及其活动方法的相关事项)

  • ① 信息主体(未满14岁的情况,可由法律代理人来行使权力)任何时候都能行使以下各项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力。
    •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 2. 如有错误时要求修正。
    • 3. 要求删除。
    • 4. 要求中止处理。
  • ② 行使第一项权力,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第8号的格式,制作书面申请书,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FAX)来进行,相关机关对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 ② 行使第一项权力,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第8号的格式,制作书面申请书,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FAX)来进行,相关机关对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 ③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可要求修正或删除,这种情况下,直到完成修正和删除时,可不使用、提供该个人信息。
  • ④ 行使第1项所规定的权力,可通过信息主体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等代理人来实施。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 ⑤ 要求阅览与中止处理个人信息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可限制信息主体的权利。
  • ⑥ 要求修订或删除个人信息时,如按照其他法律,该个人信息被明确表示为是被收集的对象的情况时,不可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 ⑦ 按照信息主体的权利,要求阅览、修正/删除、中止处理时,必须确定要求阅览等的人是否是本人或适当的代理人。
    * 要求出示可证明是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
    * 是代理人的情况,必须出示可确认是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第8号]的个人信息(阅览、修正/删除、中止处理)的要求书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第11号]委托书
  • ⑧ 请求阅览、修正/删除、中止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走以下的程序:
    下端内容请参考 下端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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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与方法)

原则上“Invest KOREA”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可及时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但,根据其它法律,必须保存时,也无需这么做。销毁的程序、期限和方法如下:
  • 甲. 销毁程序 : 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文档在个人信息负责人的管辖下,根据内部方针程序,进行以下各项处理。销毁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间的个人信息从终了日起可及时进行销毁。销毁个人信息文档 达到个人信息文档的处理目的后,废除相关服务,事业终止等当个人信息文档不再需要时,从被认为不再有必要处理个人信息的那天起,及时销毁该个人信息文档。
  • 乙. 销毁方式 : 电子文档型的信息将采取信息记录无法再生的技术方法。写在纸张上的个人信息将通过粉碎机或烧却等方法来销毁。

第6条 (稳定确保个人信息的措施)

“Invest KOREA”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能确保安全的技术性、管理性、目的性措施。
  • 1. 个人信息处理职员最少化并实施教育
    指定个人信息处理职员并人数最少化,同时实施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 2. 限制接触个人信息
    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系统,通过赋予、变更和取消接近的权利,对统制、管理个人信息的接触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使用侵入切断系统, 统制从外部来的非法接触。
  • 3. 保管使用记录
    最少保管、管理六个月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使用记录(网络登录、简要信息等)。
  • 4. 个人信息密码化
    客户的个人信息凭借设置密码,被安全的保存和管理。另外,在保存和传送重要数据时,采取输入密码等特别的保安措施。
  • 5. 设置保安项目与周期性检查、更新
    “Invest KOREA”为防止因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所造成的个人信息外泄与损坏、丢失,设置安全软件,并作周期性的更新和检查。
  • 6. 统制管理非法者的侵入
    另外设置个人信息系统的物理性管理空间,以保管革新信息,同时为此,树立、运营进出统制程序。

第7条 (权力侵害的对应方法)

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关咨询被侵害的个人信息等的对应、损失弥补、商谈等。
<以下机关作为不同于KOTRA的机关,如果不满意KOTRA对自己个人信息处理或对损失对应措施、结果,需要具体帮助时,请进行咨询。>
  •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韩国网站振兴院运营)
    • 所管业务:申报个人信心侵害事实,申请洽谈
    • 网站 : http://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需区号)118
    • 地址:(138-950)首尔市 松坡区 中台路 135 韩国网站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协调委员会(运营韩国网络振兴院)
    • 所管业务:申请个人信息纠纷调停、集团纠纷调停(解决民事)
    • 网站 :
    • 电话:(无需区号)118
    • 地址:(138-950)首尔市 松坡区 中台路 135 韩国网站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
  • 高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 : 02-3480-3571 (www.spo.go.kr, cybercid@spo.go.kr)
  • 警察厅网络犯罪对应中心 : 1566-0112 (www.netan.go.kr)
此外,关于信息主体对阅览、修正/删除、中止处理个人信息等的请求,因公共机关总负责人指示处分或不采取措施,在权利和利益方面受到损失时,可根据《行政审判法》,要求实施行政审判。
请咨询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www.simpan.go.kr)的电话。

第8条 (保护个人信息的各方面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KOTRA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与程序的妥当性,为保护国民权利与适当执行公共业务,指定、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官。
如对于KOTRA保存的个人信息文档和个人信息政策有疑问时,请联系以下方式。
个人信息侵害事项的申报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官
KOTRA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KOTRA一般客户信息管理负责人 KOTRA一般客户信息管理负责人
  • 负责部门:Invest KOREA
  • 管理负责人:韩基元局长
  • E-mail : kiwon.han@kotra.or.kr
  • 电话 : 02-3460-7800
  • 传真 : 02-3460-7940
  • 负责部门:投资企划组
  • 管理负责人:鄭光泳室长
  • E-mail : gychung@kotra.or.kr
  • 电话 : 02-3460-7510
  • 传真 : 02-3460-7940
  • 负责部门:投资宣传组
  • 管理负责人:李銀淑科长
  • E-mail : cyan@kotra.or.kr
  • 电话 : 02-3460-7519
  • 传真 : 02-3460-7920

根据法律规定,将经常实施监督管理,以使被收集的个人信息在被使用时,能够符合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目的。

第9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① 本方针从2014年3月28日开始实施。
② 之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