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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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制度
区分 | 减免对象 | 减免内容 | 日落期限 | 依据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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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 入驻企业 |
新建、扩建工业建筑等 (建造厂房,包括租给 中小企业业主) |
减免50%的取得税(市条例额外减免25%) | 22年底 |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 第78条第4款,第8款 |
财产税5年内减轻75% | ||||
大修产业用建筑物等 | 减免25%的取得税(市条例额外减免15%) | 22年底 | ||
光州研发特区入驻企业 | 高科技企业、研究所企业的办公房产 | 免除取得税(免税额超过200万韩元时减免85%) | 20年底 | 光州广域市市税减免条例第9条,区税减免条例 |
7年免除财产税,之后3年减免50% | ||||
外商投资企业 | 项目财产 | 营业开始后15年内减免取得税和财产税 免税额 : 计税金额×外商投资比率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款,光州广域市市税减免条例第4条,区税减免条例 | |
投资振兴地区入驻企业 | 营业开始后15年内购置的房产 | 免征取得税(免税额超过200万韩元时减免85%) | 21年底 | 光州广域市市税减免条例第10条 |
就业优秀企业 | 认证期间购置的营业房产 | 免征取得税(免税额超过200万韩元时减免85%) | 21年底 | 光州广域市市税减免条例第8条 |
地方搬迁法人 | 把总部或主要营业场所从限制过密区域搬迁至光州时购置的营业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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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底 |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第79条 |
5年内免除财产税,之后3年减免50% | ||||
地方搬迁工厂 | 把工厂从大城市搬迁至光州时购置的营业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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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底 |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第80条 |
企业附属研究所 | 企业附属研究所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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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特例限制法第4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