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此规则的目的是规定《光州广域市招商引资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所委任的事项与施行的相关必要事项。<2012年5月15日,2015年6月1日 修订>
第2条(定义)
- ① 《光州广域市招商引资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第2条第5号规定的“项目服务业”是指《韩国标准产业分类》附表1规定的行业及《关于开发及运营物流设施的法律》第2条第1号的物流设施、《旅游振兴法》规定的五星级酒店业。<2009年1月1日,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5年6月1日,2020年7月6日,2023年8月7日 修订>
- ② 条例第2条第9号“但是句”所指出的“原有入驻企业”是指开业超过3年的企业。<2009年1月1日 新设>,<2012年5月15日,2015年6月1日 修订>
第二章 设立、运营招商引资委员会
第3条(招商引资委员会)
- ① 根据条例第5条的规定,委员长代表委员会统管委员会业务。委员长因不得已的理由不能执行其职务的情况下,由副委员长代行。
- ② 委员长召集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3天前书面通知各委员关于会议时间、会议场所、会议目的等事项。但是,紧急的情况下,可无需如此。<2020年7月6日 修订>
- ③ 委员长在有紧急要求或不得已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审查议案,以代替召开会议。
- ④ 委员会的干事必须把以下内容制作成会议记录并保存,在制作会议记录时必须向委员长报告。<2015年6月1日,2020年7月6日 修订>
- 1. 会议时间和场所;
- 2. 出席委员和参加者的名单;
- 3. 讨论事项和进行事宜;
- 4. 委员和参加者的发言要旨;
- 5. 其他重要事项。<2015年6月1日 修订>
- ⑤ 关于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并被委员长判断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公务员或相关专家出席,听取其意见,并可要求协助提供材料和建议。
- ⑥ 在委员会的运营中,除此规则中规定的事项以外的必要事项可通过委员会的审议,由委员长另定。<2015年6月1日 修订>
第4条(招商引资咨询团)
- ① 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咨询团是由20名以内的委员(以下称“咨询委员”)组成,他们是从以下人员中选出,并由市长委任的。但,委任职委员的特定性别人数不能超过委任职委员总数的十分之六。<2015年6月1日,2017年1月1日 修订>
- 1. 投资专业机关专家;
- 2. 招商引资相关领域教授,包括全职讲师;
- 3. 招商引资有关机关、团体、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等;<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4. 其他与招商引资有关,并被判断有相当经验和专业性的人。<2015年6月1日 修订>
- ② 咨询委员必须应付市长关于招商引资的咨询,收集、提供引进投资企业所必要的宣传活动和信息。<2015年6月1日 修订>
第5条(海外名誉招商引资咨询团)
- ① 条例第9条规定的海外咨询馆等由25名左右组成,从属于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人中选出并由市长委任。但,委任职委员的特定性别人数不能超过委任职委员总数的十分之六。<2012年5月15日,2015年6月1日, 2017年1月1日 修订>
- 1. 从事本市战略产业并活动于海外主要城市的侨胞企业家;
- 2. 活动于海外的教授、研究员;
- 3. 海外湖南乡友会的高层管理人员;
- 4. 外国企业家;
- 5. 其他活动于海外并被判断具有一定招商引资专业性的人员。<2015年6月1日 修订>
- ② 海外咨询团必须应对市长关于招商引资的咨询,并收集、分析,然后提供引进投资企业所必要的宣传活动与相关信息。<2012年5月15日,2015年6月1日 修订>
- ③ 此外,关于运营海外咨询团的细分事项由市长另定。<2012年5月15日,2015年6月1日 修订>
第6条(运营有关机关的实务协议会)
- ① 条例第10条所规定的实务协议会是由管辖范围内的招商引资有关机关的实务官级以上的2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实务协议会协议、支援的事项有以下几种:<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1. 收集、分析投资信息与相互交流;
- 2. 寻求投资宣传方法与开展宣传活动;
- 3. 维持招商引资有关机关的有机性协作体系。<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② 在实务协议会安排会长、副会长与干事各一名,会长是市的投资产业园区科长,副会长和干事各一名从实务协议会会员中选出。但,在组成实务协议会时,特定性别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十分之六。<2010年8月5日,2011年7月27日,2014年9月1日,2016年8月1日,2018年7月24日,2020年1月1日,2022年11月4日 修订>
第三章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支援
第7条(补助金扶持的特例范围)
- ①条例第18条第2项第4号中所提到的“由《规则》另定的企业”是指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企业。<2020年7月6日 修订>
- 1. 关于发展风险企业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所规定的风险企业;
- 2. 根据《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15条,获得中小企业厅 Inno-Biz 认证的企业;<2020年7月6日 修订>
- 3. 经营《光州广域市光产业发展支援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光产业的企业;<2020年7月6日 修订>
- 4. 经营《旨在加强材料、零部件、设备产业竞争力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规定的零部件、材料及其生产设备产业的企业;<2020年7月6日 修订>
- 5. 经营《产业设计振兴法》第2条所规定的产业设计产业的企业;<2020年7月6日 修订>
- 6. 经营《纳米技术促进法》第2条所规定的纳米技术产业的企业;<2020年7月6日 修订>
- 7. 删除<2011年5月13日 修订>
- 8. 此外,《能源法》第2条所规定的能源产业等市长特别认证的企业,并通过招商引资委员会审议的情况。<2015年6月1日 修订>
- ② 条例第18条第2项第5号中提到的规则中另外规定的企业是指,经营《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2条规定的文化产业和《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施行令》第6条第3项规定的信息通信产业的企业。<2011年5月13日 新设><2015年6月1日,2020年7月6日 修订>
第8条(入驻补助金的支援)
- ① 条例第19条中规定的入驻补助金是指在预售价格(购买价格)的30%的范围内进行扶持。 但,当购买已经完成预售的产业园区等用地时,靠近光州广域市管辖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以申请日为准,采用最近出售中产业园区内的土地预售价格。如没有产业园区预售时,以申请日为准,采用最近时期完成预售的产业园区地皮的售价。<2010年5月3日 头绪内容新设> <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23年8月7日 修订>
- ② 希望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员从事业开始日起2年内,用附表第1号格式的申请表,向市长申请入驻补助金支援申请书。但是,首都圈搬迁企业必须在签署获得分配工厂用地的合同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③ 不顾第1项、第2项的规定,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投资企业按照《地方自治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下称“国家的财政资金补助标准”)的规定。<2012年5月15日,2013年8月1日,2015年6月1日 修订 >
- ④ 删除 <2023年8月7日>
第9条(投资补助金的支援)
- ① 条例第20条规定的设备投资补助金是指,投资20亿韩元以上的情况,对于除土地购买费以外的超过10亿韩元的金额,可在14%的范围内进行扶持。但,对于经营以下各项产业的企业,可再补助2%范围内的设备投资补助金。<2009年4月15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16年8月1日,2020年7月6日,2023年8月7日 修订>
- 1. 属于《光州广域市汽车产业发展及扶持条例》第10条的企业;<2023年8月7日 新设>
- 2. 经营第6条第3项规定的信息通信产业的企业;<2023年8月7日 新设>
- 3. 经营《光州广域市能源谷组建条例》第2条规定的能源产业的企业;<2023年8月7日 新设>
- 4. 经营统计厅通告的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规定的半导体产业的企业。<2023年8月7日 新设>
- ② 望新设或增设电服中心和电话销售服务业的情况,可在入驻企业的设施、装备设置费30%的范围内进行资助,每个企业最多2亿韩元。建筑物租赁的情况,在一年租赁费或相当于租赁费的费用的50%的范围内进行资助,每家企业最多3亿韩元。<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 ③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项第4号,希望提供补助金的情况,对于超过7.5亿韩元的金额,可在14%的范围内进行补助。<2012年5月15日,2020年7月6日,2023年8月7日 修订>
- ④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项第5号,希望提供补助金的情况,对于超过5亿韩元的金额,可在14%的范围内进行补助。<2012年5月15日,2020年7月6日,2023年8月7日 修订>
- ⑤ 希望获得补助金的人员必须从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向市长提交附表第2号或第2-1号表格的申请书。<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⑥ 不顾从第1项到第5项的规定, 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投资企业按照《地方自治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标准》的规定。<2009年4月15日,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13年8月1日,2015年6月1日 修订>
第10条(雇用补助金的支援)
- ① ① 条例第21条所规定的雇用补助金是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称“法”)第21条第1项的规定,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或从事电服中心、电话服务销售业的企业新设工厂等时,然后雇用在市管辖区域内定居的20名以上的新长期正式员工的情况下,12个月范围内,每超过1名每人每月可资助60万韩元以下的补助金。但,对于经营第7条第2项文化产业的企业和《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施行令》第6条第3项规定的信息通信产业的企业,新雇用的长期正式员工超过10名就可获得扶持。<2009年4月15日,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15年6月1日,2020年7月6日 修订>
- ② 删除<2011年5月13日 修订>
- ③ 删除<2011年5月13日 修订>
- ④ 希望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员必须从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向市长提交附表第3号或第3-1号格式的申请书。<2011年5月13日 修订>
- ⑤ 获得补助金之后,长期正式员工增加的话,可在补助金申请期限内追加申请,然后通过招商引资委员会的审议,追加给予资助。<2011年5月13日 修订>
- ⑥ 物流企业设置物流设施,长期正式员工在150名以上的情况,如新雇用长期正式员工超过20名时,4个月范围内每人每月可资助50万韩元,同时不能与其他补助金重复。<2017年1月1日 新设>
第11条(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支援)
- ① 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教育培训补助金是指在雇用20名以上(包括20名)的新员工,然后实施教育培训的情况下,6个月范围内,关于教育培训全体人员的实际培训费,每人每月最多可支援60万韩元。<2009年4月15日,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② 希望获得《条例》第18条第2项第4号所规定的补助金的情况下,新采用15名以上(包括15名)新员工,然后实施教育培训时,在实际教育培训所需要的费用内,6个月范围内,每超过一人,每人每月最多可支援60万韩元。<2009年4月15日,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2020年7月6日 修订>
- ③ 希望获得《条例》第18条第2项第5号所规定的补助金的情况下,新采用10名以上(包括10名)新员工,然后实施教育培训时,在实施教育培训所需要的费用内,6个月范围内,每人每月最多可支援60万韩元。<2009年4月15日,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2020年7月6日 修订>
- ④ 教育培训机关必须符合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教育方法包括自行、委托、远程教育、网上教育等。<2011年5月13日 修订>
- 1.根据《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法》第2条第3号的规定,地方自治体或公共团体(是指韩国产业人才公团及捐款机关、韩国残疾人雇佣促进公团、集团福利公社和大韩工商会议所)所设立的设施;<2015年6月1日 修订>
- 2. 职业能力开发训练设施与专科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
- 3. 其他被市长认同的机关。<2015年6月1日 修订>
- ⑤ 希望获得补助金资助的人员必须从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向市长提交附表第4号获第4-1号格式的申请书。<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⑥ 不顾从第1项到第5项的规定, 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首都圈搬迁企业及新、增设的企业可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的规定来扶持。<2012年5月15日,2015年6月1日 修订>
第12条(地区选择补助金的支援)
- ① 《条例》第23条所规定的地区选择补助金的支援对象—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指的是外商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情况。在外商投资总额的10%范围内,每个企业最多可支援2亿韩元。但,每家企业只限一次。<2012年5月15日 修订>, <2023年8月7日 但书新设>
- ② 希望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员必须从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向市长提交附表第5号表格的申请书。
第13条(咨询补助金的支援)
- ① 《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咨询补助金是在咨询实际费用范围内,总投资金额的5%以内,每个企业最多可资助1亿韩元。<2012年5月15日 修订>
- ② 实施咨询的企业必须是经营《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上规定的专门服务业的企业。<2011年5月13日 修订>
- ③ 咨询范围有检查项目性、市场分析、制作项目计划书等投资企业搬迁、新设等与务实投资直接有关的事项。<2011年5月13日 修订>/li>
- ④ 希望获得咨询补助金的人员必须从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向市长提交附表第6号或第6-1号表格的申请书。
第13条的2(对搬迁员工补助金的支援)
- ① 境外企业在本地投资建设事业场,如果一起搬迁的员工在50名以上时,向居民注册从境外转迁到本管辖区域内并居住1年以上的员工提供资助,家属一起搬迁时资助200万韩元,每名员工移居时资助60万韩元。<2017年1月1日 新设>
- ② 希望获得补助金的企业从事业开始日起的2年内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第7号格式的申请书。<2023年8月7日 修订>
第14条(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支援)
- ① 市长对于条例第26条所规定的大规模投资企业,可提供总投资金额一部分的特别资助,总投资金额有以下几种。但是,不能同第8条至第13条的2所规定的各种补助金,以及凭借其它方法获得补助金的情况重复。<2015年6月1日,2023年8月7日 修订>
- 1. 工厂等入驻与设施的投资金额;<2015年6月1日 修订>
- 2. 与大规模投资有关并设置除工厂等土地之外的其它社会基础设施的费用。
- ② 在市长批准的情况下,可追加资助第1项规定的补助金和另外大规模投资企业购买工厂用地相关融资的利息。<2016年8月1日 新设>
- ③ 大规模投资企业希望获得特别补助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业开始日起2年内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第8号格式的申请书。<2016年8月1日,2023年8月7日 修订>
第15条(扶持改善外国人生活环境)
根据条例第28条的规定,希望获得改善外国人生活环境的项目支援补助金的人必须从签署预售、购买或租赁用地、建筑物的合同日起2年内向市长提交附表第9号格式的扶持申请书。<2023年8月7日 修订>
第16条(补助金的决定)
- ① 市长在接收条例所规定的补助金申请书时,须审核项目计划、是否符合支援对象的资格等事项,然后来决定是否支援补助金。
- ② 各种补助金的支援标准与交付决定必须通过光州广域市招商引资委员会的审议来决定。
第四章 招商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
第17条(招商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
- ① 根据条例第30条的规定,对已获得补助金补助的企业,必要时市长可要求掌握以下各项情况:<2015年6月1日 修订>
- 1. 事业推进状况;
- 2. 是否有属于补助变更、取消或者返还的事由;
- 3. 此外,为达成补助金项目目的,被判断必要的其它事项。<2015年6月1日 修订>
- ② 即使市长决定支付补助金,但是之后如发生变更事由,可变更扶持决定内容,或取消支付决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2020年7月6日 修订>
- ③ 市长为确认条例中所规定的支援事项或事后管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已获得支援的投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或要求相关公务员做现场调查。
第五章 成果奖金的支援标准
第18条(支付奖金等)
- ① 第23条第1项所规定的奖金支付对象者中除公务员以外的人员的支付标准必须附和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
- 1. 每年引进3百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包括1000万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30亿韩元至100亿韩元(不包括1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引进资金的15/10000以内。<2009年4月15日,2013年8月1日 修订>
- 2. 每年引进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不包括3000万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100亿韩元至300亿韩元(不包括3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引进资金的13/10000。<2013年8月1日 修订>
- 3. 每年引进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包括5000万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300亿韩元至500亿韩元(不包括5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引进资金的11/10000.<2013年8月1日 修订>
- 4. 每年引进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包括1亿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500亿韩元至1,000亿韩元(不包括10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引进资金的9/10000.<2013年8月1日 修订>
- 5. 每年引进1亿美元以上(包括1亿美元)的外资或引进1,000亿韩元以上(包括10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引进资金的7/10000.<2013年8月1日 修订>
- ② 根据条例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对促进投资增长的公务员所提供的特别晋升、特别奖金加薪和支付成果奖金的标准有以下几项。但是,奖金的最高限度为2000万韩元。
- 1. 每年引进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包括1000万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30亿韩元至100亿韩元(不包括1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引进资金的8/10000 <2009年4月15日,2013年8月1日 修订>
- 2. 每年引进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不包括3000万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100亿韩元至300亿韩元(不包括3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引进资金的6/10000。<2013年8月1日 修订>
- 3. 每年引进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包括5000万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300亿韩元至500亿韩元(不包括5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特别奖金加薪与引进资金的4/10000。<2013年8月1日 修订>
- 4. 每年引进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包括1亿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500亿韩元至1000亿韩元(不包括10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特别晋升与引进资金的3/10000。<2013年8月1日 修订>
- 5. 每年引进1亿美元以上(包括1亿美元)的外资,或每年引进1000亿韩元以上(包括1000亿韩元)的国内资本的情况下:特别晋升与引进资金的2/10000。<2013年8月1日 修订>
- ③ 成果奖金的支付标准和程序等由市长另定。
第19条(其它规则等的遵用)
关于补助金的执行、计算等,在此规则中没有被规定的事项须遵循《光州广域市补助金管理条例施行规则》和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的相关规则。<2013年8月1日 修订>
附 则
- ① (施行日)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 ② (有关投资企业等的经过措施)对在施行此规则前成立公司的投资企业,须根据之前的规则来支援各种补助金。
附则(2009年1月1日 规则 第2728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则(2009年4月15日 规则 第2740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10年5月3日>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제2条(关于扶持招商引资企业的经过措施)
在此项规则修订之前,对投资企业中第2条所规定的物流设施的各种补助金资助遵循此规则。
附 则<2011年5月13日>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2条(适用条例)
国家财政资金根据《地方自治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标准(知识经济部 告示(第2011-4号))》,适用于从2011年1月12日以后开始事业的投资企业。
附 则 <2012年5月15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13年8月1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15年6月1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16年8月1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20年1月1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20年7月6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21年8月30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22年11月4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23年8月7日>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제2条(关于扶持投资企业的经过措施)
此规则施行之前开始事业的投资企业,针对向其提供的各种补助金的扶持,必须根据从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