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清算人
公司解散时,除合并、分立、分立合并或破产外,应任命董事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聘任他人时除外。
清算人申报
清算人应当自上任之日起两周内向法院申报解散原因及其年月日、清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址。
公司财产调查报告
清算人上任后,应立刻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编制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清算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应立刻将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提交法院。
资产负债表等的制作及提交
清算人应在定期会议日4周前,编制资产负债表、其附录清单及事务报告,并提交监事。
监事提交审计报告
监事应在定期会议日1周前向清算人提交关于资产负债表、其附录清单及事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公司债权人的催告及抵偿
清算人应自上任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债权人规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其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向债权人公告两次以上,告知债权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视为同意被排除在清算范围之外。清算人对所知债权人,应一一催告申报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人未申报,也不能将其排除在清算范围之外。
剩余财产的分配
剩余财产应按各股东所持股票数量,分配给股东。
清算终止
清算事务终止后,清算人应当立即编制结算报告,并将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清算终止登记
9. 清算终止登记清算终止后,清算人应当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在总公司所在地和分公司所在地分别于2周内及3周内办理清算终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