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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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罗北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
(部分修订)2006-12-08 条例 第 3233号
(部分修订)2007-12-28 条例 第 3308号
(部分修订)2008-06-13 条例 第 3338号
(部分修订)2008-12-26 条例 第 3378号
(部分修订)2009-04-03 条例 第 3395号 全罗北道条例题名空格等统一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2010-05-07 条例 第 3473号
(部分修订)2010-07-30 条例 第 3494号 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部分修订)2010-10-01 条例 第 3528号 全罗北道公有财产管理条例
(部分修订)2011-10-14 条例 第 3607号
(全部修订)2013-08-09 条例 第 3786号
(部分修订)2014-10-17 条例 第 3887号
(部分修订)2014-10-22 条例 第 3886号 关于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及正式员工运营的条例
(部分修订) 2015-07-03 条例 第 4033号
(部分修订) 2016-09-30 条例 第 4336号 全罗北道议会基本条例
(部分修订) 2018-10-05 条例 第 4572号
(部分修订) 2019-03-08 条例 第 4626号
(部分修订) 2019-06-07 条例 第 4654号
(部分修订) 2019-10-11 条例 第 4696号
(部分修订) 2019-12-31 条例 第 4726号 关于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及运营编制人员的条例 部分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 2020-05-29 条例 第 4780号
(部分修订) 2021-04-09 条例 第 4902号
(部分修订) 2022-10-21 条例 第 5132号 关于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及正式员工运营的条例的一部分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 2022-11-04 条例 第 5144号 设置、运营旨在整顿困难用语的全罗北道119市民水上救援队的条例等的一部分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2007-12-28 条例 第 3308号
(部分修订)2008-06-13 条例 第 3338号
(部分修订)2008-12-26 条例 第 3378号
(部分修订)2009-04-03 条例 第 3395号 全罗北道条例题名空格等统一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2010-05-07 条例 第 3473号
(部分修订)2010-07-30 条例 第 3494号 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部分修订)2010-10-01 条例 第 3528号 全罗北道公有财产管理条例
(部分修订)2011-10-14 条例 第 3607号
(全部修订)2013-08-09 条例 第 3786号
(部分修订)2014-10-17 条例 第 3887号
(部分修订)2014-10-22 条例 第 3886号 关于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及正式员工运营的条例
(部分修订) 2015-07-03 条例 第 4033号
(部分修订) 2016-09-30 条例 第 4336号 全罗北道议会基本条例
(部分修订) 2018-10-05 条例 第 4572号
(部分修订) 2019-03-08 条例 第 4626号
(部分修订) 2019-06-07 条例 第 4654号
(部分修订) 2019-10-11 条例 第 4696号
(部分修订) 2019-12-31 条例 第 4726号 关于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及运营编制人员的条例 部分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 2020-05-29 条例 第 4780号
(部分修订) 2021-04-09 条例 第 4902号
(部分修订) 2022-10-21 条例 第 5132号 关于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及正式员工运营的条例的一部分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 2022-11-04 条例 第 5144号 设置、运营旨在整顿困难用语的全罗北道119市民水上救援队的条例等的一部分修订条例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扶持希望投资全罗北道的国内外企业,努力为道引进外资,实现提高地方产业结构和搞活经济。第2条 (定义) 该条例使用的用语定义有以下几项。<2020年5月29日 修订>
- 1. 外国人投资,是指《外商投促进法》(以下称“《法》”)第2条第1项第4号所规定的内容。
- 2.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5号规定的外国投资商出资的企业。
- 3. 产业园区开发项目的实施者,是指《关于产业选址与开发的法律》第16条第1项第1号与第2号所规定的人员。
- 4. 长期雇佣人员,是指政府通告的《关于地方自治体团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扶持标准》所规定的人员。
- 5. 工厂,是指《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设立的法律》第2条第1号规定的工厂。<2015年7月3日修订>
- 6. 总公司,是指企业成立注册时明示的总部或主办公室所在的工作场所。
- 7. 研究所,是指《关于基础研究振兴与技术开发扶持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规定的企业附设研究所。
- 8. 生产者服务业,是指统计厅通告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所规定的电话服务中心及电话销售服务业等。
- 9. 是指《IT、CT产业及研究开发业》所规定的信息通信技术与文化产业及研究开发相关企业。<2015年7月3日修订>
- 10. 道内居住者,是指居住在全罗北道的事实可在居民注册藤本上确认的人员。
- 11. 集团化搬迁,是指经营同种或相似、相关产业的两家以上企业一起搬迁,然后为获得肯定效果,落户于道内相邻近地方的搬迁行为。
- 12. 大规模投资企业,是指投资金额在1,000亿韩元以上,长期正式员工在300名以上,旅游产业的情况为200名以上的企业。
- 13. 尖端行业,是指从事《关于搞活产业集成及工厂设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5条规定的行业。
- 14. 旅游项目,是指向游客提供输送、住宿、饮食、运动、娱乐、疗养或服务,以及具备与旅游有关的设施并使用的行业。
- 15. 旅游项目种类,是指《旅游振兴法》第3条所规定的旅游住宿业和《旅游振兴法施行令》第2条规定的国际会议设施、第2种综合疗养业(不包括专门疗养业中的高尔夫球场)、综合游园设施业和企业研修院。
- 16. 发展促进地区,是指按照《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施行令》第2条的2规定所指定的地区。
- 17. 地方主力产业,是指为发展、扶持全罗北道地方产业,《条例》第3条规定的地方产业。
- 18. 炭素企业,是指《关于发展与扶持全罗北道炭素产业的条例》所规定的企业。<2015年7月3日新设>
- 19. 国内回归企业,是指根据《关于扶持海外进出企业回归国内的法律》第7条,被选定为扶持对象的企业。<2015年7月3日新设>
- 20. 金融机关,是指《关于发展全罗北道金融产业的条例》所规定的机关。【2020年5月29日 题目修订】
第2章 投资委员会等
第3条 (委员会的设置)
为有效地、系统地推进国内外企业的投资,设置全罗北道投资审议委员会、全罗北道招商引资咨询委员会及全罗北道外国人招商引资咨询委员会。第4条 (委员会的组成等)
- ① 包括各委员会委员长在内共有11名以上、25名以下的委员组成,委员长为政务副知事。但,委员会委任职位的情况,特定性别不能超过十分之六。<2014年10月22日、2022年10月21日修订,2015年7月3日新设前段>
-
② 委员是从以下各项中选出并由道知事任命或委任。
- 1. 全罗北道议会的农产业经济委员长(直接担任)、道议员<2016年9月30日修订>
- 2. 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的前/现任员工
- 3. 招商引资相关领域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劳务师及大学教授
- 4. 此外,对国内外招商引资有着专业见识和经验的人
- ③ 委员的任期为两年,最多可连任两次。
- ④ 各委员会设有1名干事和所管业务的负责科长。
-
⑤ 各委员会委员在有符合以下各项情况时,可以对相关案件的审议、咨询采取撤出、回避、忌讳等举措。
- 1. 与相关审议、咨询对象的高层(理事与监督员)有着八辈以内亲属关系的情况
- 2. 与相关审议、咨询对象有着债券、债务关系的情况
- 3. 委员会的委员与审议、咨询对象有着直接、间接利害关系,认为不可开展公证性审议、咨询的情况,与审议、咨询对象有着利害关系的人可向委员长提交回避有关委员的申请。
- 4. 委员会的委员在审议、咨询时,因与审议、咨询对象有着利害关系,认为无法提供公证的审议、咨询时,可向相关委员提交回避申请。
- 5. 委员长在有属于撤出理由或回避、忌讳申请时,可决定相关委员的撤出、回避和忌讳。
- ⑥ 对于在委员会上审议的案件,可进行研究和调整,或为处理从委员会获得委任的事项,组成、运营全罗北道招商引资实务协议会,就有关构成与运营的事项由委员会决定。
第5条 (委员会职能)
-
① 全罗北道投资审议委员会对以下各项事宜进行审议:
- 1. 招商引资基本计划的树立与招商引资相关重要政策。
- 2. 对国内外投资企业的各种扶持及相关事宜。
- 3. 关于选定补助金扶持对象的事项。
- 4. 扶持标准解析及适用对象不明确的事宜。
- 5. 此外关于招商引资,道知事在会议上交代的事项。<2022年11月4日修订>
-
② 全罗北道招商引资咨询委员会与全罗北道外国人招商引资咨询委员会对以下各项提供咨询:
- 1. 招商引资基本计划的树立与招商引资相关重要政策。
- 2. 关于引进首都圈和道内及外国企业投资的事项。
- 3. 此外关于招商引资,道知事在会议上交代的事项。<2022年11月4日修订>
第5条的2 (小委员会)
- ① 为有效发挥全罗北道投资审议委员会的职能,在全罗北道投资审议委员会内另设由3名以上5名以下委员组成的投资审议小委员会(以下称“小委员会”)。
-
② 小委员会执行以下各项职能。
- 1. 对第5条第1项第2号的事前研究。
- 2. 此外有关补助金的运营等,委员长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 ③ 为处理小委员会的事务,安排一名干事,干事为企业引进扶持室企业困难解决扶持负责公务员。<2019年12月31日,2022年10月21日 修订>
- ④ 关于小委员会的资格、任期、免职等事宜,遵循类似于第4条第2项第2号到第4号条例的第3项与第5项。【2019年6月7日 本条新设】
第6条 (津贴与旅费等)
第3条规定的各委员会及第5条的2规定的小委员会中,对于不属于道公务员的委员,在预算范围内,支付津贴和旅费及其它实际费用。<2019年6月7日 修订>第3章 对国内企业的投资
第7条 (向国内企业提供补贴)
-
① 道知事在公司经营三年以上的以下各项企业在道内实施投资,且雇用以下各项长期正式员工的情况,在预算范围内可提供资助。<2015年7月3日,2017年12月29日,2020年5月29日 修订>
- 1. 长期正式员工10人以上的总部或工厂、生产者服务业<2015年7月3日修订>
- 2. 长期正式研究人员5人以上的研究所
- 3. 属于集团搬迁,同时长期正式员工每家企业5人以上且集团员工之合达到10名以上的企业
- 4. 长期正式员工5人以上的IC、CT产业及研究开发业中《IT、CT产业及研究开发业》规则规定的行业企业。<2015年7月3日新设>
- 5. 长期正式员工5名以上的碳素企业、国内回归企业、金融机关。
-
② 道内原有企业属于第1项的企业,如追加雇用第1项各号的长期正式员工数以上时,可在预算范围内,资助补助金。<2014年10月17日 新设,2017年12月29日,2019年6月7日,2020年5月29日 修订>
- 1. 删除<2020年5月29日>
- 2. 删除<2020年5月29日>
- 3. 删除<2020年5月29日>
- ③ 成立不到三年的法人,在签订投资协议后,在道内投资30亿韩元以上,并雇用第1项各号的正式员工数的情况,可在预算范围内,资助第5项第4号的补助金。<2017年12月29日 新设,2019年3月8日,2020年5月29日 修订>
-
④ 在道内实施投资的企业的投资金额是指符合以下各项的事业费。<2017年12月29日 修订>
- 1. 土地购买费(包括租赁费)、建筑费、设施设备购买费、基础设施设置费。
- 2. 根据《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成立工厂的法律施行规则》第2条第7号及第9号,被指定的劳动环境改善设施。
-
⑤ 对投资道内企业的补助金资助标准有以下各项。<2015年7月3日,2017年12月29日,2019年6月7日,2020年5月29日 修订>
- 1. 企业成立、搬迁总部、研究所、工厂的情况(包括因集成化而实施搬迁的情况),对于超出投资金额的10亿韩元(但,属于第1项第4号、第1项第5号的企业为1亿韩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每项投资最多可资助80亿韩元。
- 2. 向第1项第1号的生产者服务行业实施投资的情况,对投资金额超出10亿韩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五的范围内,每家企业最多可资助10亿韩元。
- 3. 道内原有企业在原有地皮内实施增设投资的情况,对于投资金额超出10亿韩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每家企业最多可资助80亿韩元(但,投资金额不包括地皮购买费)。
- 4. 成立不到三年的法人在实施投资的情况,遵循第1号与第2号。
- ⑥ 经营三年以上事业的从事地方主轴产业的相关企业,搬迁到全罗北道作为重点发展的目的,特别指定入驻对象行业,从而组建的产业园区(包括农工园区)的情况,在50亿韩元的范围内,根据规定的规则,可提供优待。<2015年7月3日,2017年12月29日 修订>
-
⑦ 属于从第1项到第3项规定的企业,投资以下各项地区时,在预算范围内,按照各号的比率,可追加提供优待。<2017年12月29日,2020年5月29日 修订>
- 1. 《关于扶持全罗北道东部地区发展的条例》所规定的东部圈(以下称“东部圈”)地区的情况:5%
- 2. 东部圈以外的发展促进地区:1%
- ⑧ 在道内已经开工生产的企业,因天灾、灾难、火灾等,承受损失,而导致破产等,如考虑到对地方经济存在一定影响时,该企业通过中小企业资金等基金或政府融资政策资金,新、改建建筑或设置设施时,可补贴一部分利息(同于扶持中小企业时利息补全标准),每家企业最多10亿韩元。<2017年12月29日 修订>
第8条 (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扶持)
-
① 道知事针对道内企业实施大规模投资的情况,对于投资金额超过10亿韩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每项投资根据以下各项,在预算范围内可获得最高限额的补助金。但,投资发展促进地区的情况,可再优待资助1%。<2017年12月29日,2019年6月7日 修订>
- 1. 每项投资的投资金额再1,00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雇佣人员在300名以上的情况:可最多资助100亿韩元。<2019年6月7日 新设>
- 2. 每项投资的投资金额在2,00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雇佣人员在500名以上的情况:最多可资助200亿韩元。<2019年6月7日 新设>
- 3. 每项投资金额在3,00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雇佣人员在1,000名以上的情况:最多可资助300亿韩元。<2019年6月7日 新设>
- ② 道知事在位于全罗北道以外的大规模投资企业及大规模投资企业的合作企业搬迁道内时,按照规则规定,在预算范围内,可提供帮助劳动者安家落户的财政扶持。<2020年7月13日修订>
- ③ 道知事在大规模投资企业搬迁道内时,为提供行政扶持,可指定专门管理负责人。
- ④ 国内外企业实施大规模投资时,根据规则的规定,在预算范围内,可补助工厂的基础设施设置费。但,不能同第一项的投资金额重复扶持。
- ⑤ 道知事对贡献于地方经济的大规模投资企业的附近道路,根据《道路名地址法》第8条2的规定,可向市长、郡守建议把企业名称命名为名誉道路名称。
第9条 (根据雇佣规模的不同等级的补贴扶持)
道知事向道内投资的企业提供的补贴可按照规则规定的雇佣规模,按照不同等级来扶持。但,补贴扶持对象企业与道内企业签订合同,建设工厂时,可放宽雇佣规模的适用比率。第10条 (雇佣补贴支持)
- ① 符合本条例第7条、第8条及第12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新聘20人以上道内居民(集体迁入,或IT/ICT产业及研发业、低碳企业、国内回归企业、金融机构应聘用5人以上,设立或搬迁研究所时聘用研究人员的全部)为固定员工时,道知事可根据相关规定,在预算范围内向每家企业提供10亿韩元范围内的补贴。<修订2015年7月3日,2020年5月29日><从前一版本标题外部分修改>
- ② 针对获得雇佣劳动部雇佣创造奖金的国内回归企业,在其补贴期满后,道知事可提供规定上明示的全北道雇佣创造奖金。(此时,不重复提供本条第1款中的雇佣补贴
第11条 (教育培训补贴的扶持)
道知事在属于第7、8条的企业新招聘道内居住的居民20名以上(但,集体搬迁的情况和IT、CT产业与研发行业、碳素企业、国内回归企业、金融机关等每家单位新招聘5名以上),并为长期雇用,实施教育培训时,在预算范围内,根据规则的规定,每家企业可资助5亿韩元以下的补助金。<2015年7月3日,2020年5月29日 修订>第12条 (补贴资助限额及重复补助的禁止)
- ① 道知事向道内投资企业提供的补贴之合,不能超过每家企业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十。
- ② 道知事在获得补贴的企业凭借同一目的获得国家或全罗北道其它资金补助时,可决定不支付补贴。但,按照第30条第1项,在国家提供的补贴比地方提供的少的情况下,可在预算范围内,追加补助差额。
第3章之2 对国内回归企业的扶持
第12条之2(对国内回归企业的特别支持
- ① 符合《地方自治团体关于吸引国内回归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第9条规定的国内回归企业在道内投资时,道知事可根据下列各款分类,在预算范围内额外提供补贴。(但是,第1之4款的补贴支持对象投资金额依照《地方自治团体关于吸引国内回归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附表2的设备投资金额认可范围)。
- 1. 设立或搬迁营业点:设备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五范围(但入驻专用园区时百分之十范围)内,每笔投资限额为50亿韩元。
- 2. 集体迁入:设备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一范围内,每笔投资限额为5亿韩元。
- 3. 投资营业点从事高端行业或研究所:设备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十范围内,每笔投资限额为80亿韩元。
- 4. 大企业总部一同迁入:设备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范围内,每笔投资限额为300亿韩元。
- 5. 为清算海外营业点接受咨询支持或搬迁设备等:咨询及设备搬迁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每笔投资限额为4亿韩元。
- 6. 根据第10条第2款,提供全罗北道雇佣创造奖金
- 7. 国内回归企业新建职工宿舍或租赁宿舍:依据规定予以支持。
- ② 针对符合第1款各项条件的国内回归企业,道知事可分不同条件全部提供支持。
- ③ 虽有第12条第2款规定,即便企业已根据《地方自治团体关于吸引国内回归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获得国内回归投资补贴(包括回归国内转移补贴),但道知事亦可根据本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12条第2款第1项规定提供补贴。但是,从国家或全罗北道获得的补贴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12条之3(适用国内企业投资支持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补贴支持,在本章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第3章国内企业投资扶持规定。但,国内回归企业的扶持规定和国内企业的投资扶持规定不能重复适用。第4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扶持
第13条 (选址补贴的扶持)
- ① 道知事在外商投资企业以比市价低的租赁费(或预售价)租赁(或预购买)产业园区开发单位所拥有的地皮时,在预算范围内,可资助租赁费(或预售价格)的差额。但,根据该条款获得资助的情况,不能被包括在第7条第5项与第8条第1项所规定的投资金额中。【2019年10月11日 头绪新设】
- ② 根据第1项的规定,被扶持的租赁费或预售价的差额不能超过市价的50%。
- ③ 道知事可用预算购买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实施负责单位所拥有的地皮,然后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租赁费按照《全罗北道公有财产管理条例》来决定。
第14条 (适用国内企业投资支持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补贴支持,在本章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第3章国内企业投资扶持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的扶持规定和国内企业的投资扶持规定不能重复适用。第15条 (双重支付的禁止)删除<2019年10月11日>
第16条 (对外商投资的税收减免)
对于外商投资,可根据《全罗北道道税减免条例》的规定,减免购置税。第17条 (公有财产租赁及出售条例)
道知事根据《法》第13条的规定,土地等公有财产出租或出售给外国投资企业时,可减免租赁费与出售价格,此外关于交纳期限延期或分期交纳的事项按照《全罗北道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18条 (对外商投资的扶持)
道知事对《法》第18条第1项与《令》第25条第1项的规定所指定外商投资区,可扶持组建开发费和基础设施费的一部分。第19条 (对外国人生活环境改善项目的扶持)
-
① 道知事对属于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时,可在预算范围内,扶持部分项目费。
- 1. 《令》第2条第8项规定的以下各项:
- 가. 外国学校的成立及运营费
- 나. 外国人专用医疗设施等的设立
- 다.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住宿设施
- 라. 此外,设立针对外国人投资的创业教育设施等改善外国人生活环境的设施等
- 2. 《关于指定及运营经济自由区的特别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的外国教育机关
- 3. 《关于指定及运营经济自由区的特别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的医疗机关
- 4. 其他道知事认为外国人招商引资有必要的设施
- 1. 《令》第2条第8项规定的以下各项:
- ② 根据第1项的规定,对《法》第2条第1项第7号规定的外国人投资环境改善设施运营者,提供公共设施时,每年的租赁费或使用收费比率须遵守《全罗北道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第23条。
- ③ 第1项规定的扶持是考虑到外国人个别需要等,由全罗北道审议委员会决定。
第5章 对旅游项目投资企业的扶持等
第20条 (旅游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设置)
为有效、系统地推进对旅游项目的国内外招商引资,设置全罗北道旅游项目的投资促进委员会(以下称“旅游委员会”)。第21条 (旅游委员会的构成等)
- ① 旅游委员会包括委员长在内共有9名以上、15名以内的委员组成,委员长为行政副知事。但,委员会委任职位的情况,特定性别不能超过十分之六。<2014年10月22日修订,2015年7月3日附记条款新设>
-
② 委员是在以下各项人员中由道知事任命或委任的:
- 1. 全罗北道议会议员
- 2. 旅游项目相关机关、团体、企业前/现职员
- 3. 旅游项目相关领域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劳务师及大学教授
- 4. 具备旅游项目专业性见识及经验的人
- ③ 委员的任期为2年,只限可连任两次。
- ④ 为处理旅游委员会的事务,委员会设有一名干事,干事是所管业务的负责科长。
-
⑤ 旅游委员会的委员有属于以下各项情况时,可以对相关案件的审议、咨询,采取撤出、回避、忌讳等举措。
- 1. 与相关审议、咨询对象的高层(理事与监督员)有着八辈亲属关系的情况
- 2. 与相关审议、咨询对象有着债券、债务关系的情况
- 3. 委员会的委员与审议、咨询对象有着直接、间接利害关系,认为不可开展公证性审议、咨询的情况,与审议、咨询对象有着利害关系的人可向委员长提交回避有关委员的申请。
- 4. 委员会的委员在审议、咨询时,因与审议、咨询对象有着利害关系,认为无法提供公证的审议、咨询时,可向相关委员提交回避申请。
- 5. 委员长在有属于撤出理由或回避、忌讳申请时,可决定相关委员的撤出、回避和忌讳。
第22条 (旅游委员会的职能)
旅游委员会对以下各项事宜进行审议:- 1. 旅游项目基本计划的树立与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相关重要政策。
- 2. 对旅游项目相关国内外投资企业的各种扶持的事项。
- 3. 关于评选出补贴扶持对象的事项。
- 4. 此外与旅游有关且道知事在会议上交代的事项。<2022年11月4日修订>
第23条 (旅游委员会的运营等)
- ① 旅游委员会是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召集的,委员长是会议的会长。
- ② 对于出席旅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在预算范围内,可扶持津贴、旅费及其它必要的经费等。但,公务员委员因与所管业务直接有关而出席旅游委员会时不支付经费。
第24条 (旅游项目的实务委员会)
- ① 旅游委员会为有效地实施委员会的活动,认为有必要时,可构成、运营实务委员会。
- ② 关于实务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营的事项通过旅游委会员的议决,由委员长决定。
第25条 (旅游项目的设施投资费的扶持)
- ① 道知事在旅游项目包括地皮购买费、建筑费、基础设施设置费等在内的投资金额在100亿韩元以上,且长期正式员工在20名以上的情况,可在投资金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并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扶持,每家企业最多可资助20亿韩元。但,同一开发运营商在同一项目地区内投资2个以上项目时,可按照各项目来计算投资金额。
- ② 道知事对向旅游项目实施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可在投资金额百分之十的范围且预算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投资补贴,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100亿韩元。但,同一投资商在同一项目区内开展两个投资项目时,每个项目分别计算投资金额。
- ③ 根据第2项,获得扶持的企业可按照规则的规定,在预算范围内,财政扶持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但,不能与第1项中扶持的基础设施设置费重复。
第26条 (旅游项目雇佣补贴的扶持)
道知事当第25条所属企业雇用道内居住者20人以上,并属于长期正式雇工的情况,在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扶持,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10亿韩元。第27条 (旅游项目的教育培训补贴的扶持)
道知事当第25条所属企业雇用道内居住者20人以上,并为雇用为长期正式员工,实施教育培训时,在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扶持,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5亿韩元。第28条(双重支付的禁止)
第25条规定的旅游项目补贴不能同《旅游振兴法》、《关于全罗北道旅游振兴条例》等其它规则规定的补贴重复支付。第6章 补 则
第29条 (扶持等决定)
- ① 根据该《条例》,被扶持的各种补贴,只限对事前与全罗北道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进行扶持。<2014年10月17日修订>
- ② 获得补助金的单位必须经由市长、郡守,提交补助金交付申请书,市长、郡守在开展地方招商引资时,须尽量与全罗北道合作,以获得各种补助金和资助金,并需要开展各种合作,以提供有关各种制度的信息和让投资能顺利开展。<2019年3月6日 修订>
第30条 (扶持特例)
- ① 道内投资企业符合政府公告的《地方自治团体关于吸引外商投资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地方自治团体关于吸引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或《地方自治团体关于吸引国内回归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的,则优先适用前述标准。 <全文修改>
-
② 根据第1项,针对国家提供的补贴,地方自治团体的负担比率有以下各项:
- 1. 一般地区:道预算30%、市郡预算70%
- 2. 发展促进区:道预算50%、市郡预算50%
- 3. 《关于扶持全罗北道东部地区发展的条例》所规定的东部地区:道预算70%、市郡预算30%
- 4. 被指定为产业危机对应特别地区的情况:道预算50%、市郡预算50%<2018年10月5日新设>
- ③ 在国内经营事业三年以上的企业另外新设类似或相关行业法人的情况,遵守第7条第5项第1号的规定,通过全罗北道投资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可获得补助金。<2017年12月29日 修订>
-
④ 道知事可不顾该条例所规定的补贴的扶持标准,考虑到以下各事项,可增减扶持比率和限额来进行扶持,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全罗北道投资审议委员会的审议。
- 1. 为提高道内产业集群完善程度,认为有必要引进的企业(认证/评级企业、研发企业研究所等)。
- 2. 引进属于尖端产业(核能/IT等融综合产业、生命工程学、信息通信、航天开发、新材料、纳米技术产业等)的企业。
- 3. 根据岗位创出和企业引进波及效果等对道内经济的影响程度,道知事认为有必要引进的其他企业。
第31条 (外部专家的灵活应用)
- ① 道知事对企业的稳定性、发展性、经济波及效果等引进企业和投资有必要的事项,可灵活应用外部专家(组织),获得咨询,这种情况下可在预算范围内支付咨询费。
- ② 道知事为有效地推进招商引资,可邀请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派遣所属专家,必要时还可特别招聘会计师等相关专家。
- ③ 道知事对第2项规定的民间机关的派遣工作人员,可允许使用包括住宿设施在内的公有财产的使用,在预算范围内还可扶持对招商引资活动有必要的经费。
第32条 (事务民间委托等)
道知事为搞活道内企业投资和招商引资,可委任相关团体或机关长官,处理与引进企业和投资有关的部分事务,这种情况下,可在预算范围内,支付事务处理所需要的经费。第33条 (奖金等支付)
道知事对国内外招商引资有贡献的个人或企业、团体(包括法人),在预算范围内,可另外规定标准,扶持奖金和其它奖励。第34条 (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
- ① 道知事认为事后管理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获得扶持的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相关人士做有必要的事项报告。这种情况下,可让相关公务员开展调查。
- ② <2014年10月17日删除>
- ③ 获得扶持的投资企业在项目实施的五年内如转换成扶持以外的项目行业时,可被回收补贴。<2015年7月3日修订>
第35条 (扶持等的取消)
-
① 道知事和市长、郡守根据该条例,当获得各种补贴的企业有属于以下各项情况时,可取消资金补助或回收部分、全部补贴。
- 1. 当认为以虚假或其它不正当方法取得资金补助的情况。<2022年11月4日修订>
- 2. 工厂启动或项目开始日起的五年内无正当理由,停业、倒闭的情况。
- 3. 五年内出售扶持对象项目等缩小投资规模的情况。
- 4. 签订租赁或地皮预售合同之后两年内不着手建设工厂等的情况。
- 5. 被认为不可能实现补贴扶持目的的情况。
- 6. 对于购买的地皮,在获得补贴的那天起五年内出售、处分的情况。
- 7. 获得雇佣补贴、教育培训补贴等人员规模无正当理由没有维持三年以上的情况。
- 8. 获得补贴的企业五年内搬迁到其它城市、道的情况。
- ② 道知事根据第1项的规定,对必须回收的补贴,可按照地方税征收案例,强制进行征收。
第36条 (市、郡引进活动的扶持)
- ① 道知事认为希望引进的企业对岗位创出等地方经济波及效果大时,在市、郡扶持申请的情况下,在预算范围内可提供补贴。
- ② 市、郡招商引资活动的扶持金额及扶持比率可综合性考虑相关市、郡的财政条件等,通过全罗北道投资审议委员会的审议来决定。
第37条(实施规则)
关于此条例的实施必要事项有规则规定。附则<全部修订 2013年8月9日 条例第 3786>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第2条 (经过措施)
在此条例公布日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适用从前的规定。但,之前的规定没有的有关集团搬迁的内容,可按照修订后条例来扶持。附则 <2014年10月17日条例 3887>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第2条 (适用条例)
此条例实施后签订的投资协议适用修订后的规定。附则 <2014年10月22日条例3886全部修订,关于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及正式员工运营的条例>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第2条到第3条省略
第4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1)到 (31)省略(32)《全罗北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部分做以下修订。第4条第1项与第21条第1项的“行政副知事”修改成“政务副知事”。
(33)到(64)省略
附则 <2015年7月3日条例 4033>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第2条 (经过措施)
在此条例公布日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适用从前的规定。第3条 (关于委员会委任委员的性别分配的条例)
尽管该条例有着第4条第1项与第21条第1项的修订规定,但截止2017年12月31日分阶段性推进委任职位的委员的特定性别不超过整体委任职位委员数十分之六的工作。附则 <2016年9月30日 条例 4336 全罗北道议会议会条例>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附则<2017年12月29日 条例 4509>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 (经过措施)
在施行该条例之前,签订投资协议情况,不顾第7条的修订规则,遵循之前的规定。附则<2018年10月5日 条例 4572>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 (适用条例)
第30条第2项第4号的修订规定根据《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被指定为产业危机对应特别区的地区,在指定期间,只有申请国家补助金的企业适用。第3条 (经过措施)
在施行该条例之前,签订投资协议的情况,适用之前的规定。附则<2019年3月8日 条例 4626>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 (经过措施)
在实施该条例之前,签订投资协议的情况,适用之前的规定。附则<2019年6月7日 条例 4654>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 (适用条例)
第7条第2项与第5项,第8条第1项的修订规定从此条例实施后签订的投资协议的情况开始适用。第3条 (经过措施)
第7条第2项与第5项,第8条第1项的修订规定,在实施该条例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的情况,适用之前的规定。附则<2019年10月11日 条例 4696>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 (经过措施)
在实施该条例之前,签订投资协议的情况,适用之前的规定。附则<2019年12月31日 条例 4726 关于设置全罗北道行政机构与定员运营的条例部分修订条例>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 (其它条例的修订)
从①到⑥省略⑦《全罗北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5条的2第3项中的“岗位经济局”改为“岗位经济本部”。
从⑧到㉟省略
附则<第 4780号 2020年5月29日>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 (经过措施)
在实施该条例之前,签订投资协议的情况,适用之前的规定。附则<2021年4月9日 条例 4902>
第1条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有效期)
第12条之2的修订规定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第3条 (适用条例)
第10条第2项, 第12条之2的修订规定从此条例实施后签订的投资协议的情况开始适用。第4条 (经过措施)
第10条第2项第12条之2的修订规定,在实施该条例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的情况,适用之前的规定。附则 <2022年10月21日 条例5132,关于全罗北道行政机构设置及正式员工运营的条例的一部分修订条例>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第2条(基于部门合并及功能再编制的经过措施)
此条例在施行当时,因组织重组的部门合并及功能重新编制,变更的事务不顾其它条例的规定,由获得事务移交的部门处理。第3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从(1)到(46)省略。(47)《全罗北道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第4条第1项中 “政务副知事”改成“经济副知事”,第5条的2第3项中的“岗位经济本部投资金融负责公务员”改成“企业引进扶持室企业困难解决扶持负责公务员”。
从(48)到(83)省略。
附则 <2022年11月 4日 条例5144, 设置、运营旨在整顿困难用语的全罗北道119市民水上救援队的条例等的一部分修订条例>
第17条(《全罗北道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修订)
《全罗北道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第5条第1项第5号,同条第2项第3号及第22条第4号中“赋予”改成“会议上交代”。
第35条第1项第1号中“虚假等其它”改成“虚假或其它”。
从第18条到第126条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