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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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
本规则的目的是规定《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实施所需事项。第2条(国内企业的投资补助金支持)
- ① 根据《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若企业将其工厂、总部或研究所单独迁移或新建/增设到全北特别自治道(以下简称“全北自治道”)内,补助金应分别支持每个工厂、总部或研究所的建设;对于工厂,可根据迁移的不同项目分别提供支持。但屠宰业(不包括屠宰加工)、混凝土搅拌、沥青、砖块、水泥、混凝土管、烟草干燥、再生材料、冷冻食品、谷物加工、便当、传统酒、普通原料、印刷业、有机肥料、板玻璃加工、陶瓷、石灰、塑料、瓦片、石材、非金属矿物、铸铁管、有色金属冶炼、结构金属产品、金属门、金属油罐、手工工具、普通五金制造业等,以及对环境污染、爆炸和火灾风险较大的行业,或经全北特别自治道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决定排除支持的行业,将不予支持。
- ② 根据条例第2条第11号规定的ICT和CT产业及研发行业是指附表1中的行业,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总部或研究所、金融机构和生产服务业、ICT、CT产业及研发行业的补助金将用于企业直接使用的总部或主办地建筑的购置成本、设施和设备安装费;对于建筑租赁,支持范围是每年租金的50%,最长支持5年(年租金的最高限额为1亿韩元)。但是,生产者服务业仅限于在全北自治道签署投资协议前,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影响等因素,对投资协议已签订的企业提供支持。
- ③ 第2项规定的建筑购置费用,若企业未直接使用购置的建筑部分,应根据该建筑面积占比相应减少补助金金额。投资金额计算时,土地租赁的情况应将最多5年的租金支付(预计)金额计入投资金额。
- ④ 根据第2项规定的企业总部或研究所、金融机构和生产者服务业、ICT和CT产业及研发行业的迁移投资补助金,必须在购置土地和建筑物后3年内完成迁移并开始运营。
- ⑤ 第1项规定的补助金支持,若迁移企业在全北自治道的各市和郡分别迁移工厂,则可根据迁移的每个市和郡的投资金额进行支持。
- ⑥ 根据条例第39条第3项规定的地区主力产业相关的制造业,指附表2中的行业。
- ⑦ 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利息补偿等支持的企业,必须提交能证明损失的证明材料。
第3条(补助金的申请)
- ① 根据条例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想要提前获得补助金的企业,必须提交符合附表1号格式的补助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② 第1项规定的补助金申请必须在开工报告日后6个月内提交;若不是开工报告的对象,则需以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来代替开工报告日:
- 1. 若申请为建筑物用途变更,则应以用途变更许可日、用途变更备案证明日或建筑物登记变更完成日中的一项;
- 2. 若为购买废弃建筑,则应以首次签订的合同日;
- 3. 若为购买总部用建筑,则应以合同签订日;
- 4. 若为租赁总部用建筑,则应以租赁合同签订日。
- ③ 第1项申请书中,投资完成日指的是企业指定的,按照业务计划完成所有投资的日期,并且不得超过开工报告日后3年。若为条例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大规模投资企业,考虑到行业特点、投资规模、经济状况等因素,经过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延长一次投资完成日,最长可延长3年。
- ④ 根据条例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企业希望在投资完成后获得补助金,必须提交符合附表2号格式的补助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⑤ 第4项规定的补助金申请必须在入驻合同(工厂建设批准)或土地买卖合同签订日或全北自治道签署投资协议日后的3年内提交;但对于在工业园区未竣工前签署入驻合同(工厂建设批准)或土地买卖合同或全北自治道签署投资协议的企业,以工业园区竣工日为起始日期。若是条例第13条第1项规定的企业,若有合理理由,经过委员会审议后,可最多延长一次3年。
第4条(补助金支持可行性的评估等)
- ① 全北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简称“道知事”)在收到第3条第1项的补助金申请后,必须根据附表4的评估标准进行可行性评估,只有可行性评估得分达到60分以上(3年以下企业为40分以上)的企业,才可先行支付补助金。
- ② 若第3条第1项的补助金申请符合可行性评估得分要求,支付比例可根据以下标准分级支付部分补助金:
- 1. 可行性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上(3年以下企业为40分以上)的企业:支付补助金的30%
- 2. 可行性评估得分为70分以上的企业:支付补助金的40%
- 3. 可行性评估得分为80分以上的企业:支付补助金的50%
第5条(补助金发放与支付)
- ① 道知事可以要求提交补助金审议所需资料并进行说明,投资企业应当配合。
- ② 道知事在支付补助金之前,应从投资企业处获得用于补助金追缴所需的保证保险单等担保。
- ③ 道知事在确认投资企业的开工报告和实际开工情况后,可以根据第4条第2项规定,提前支付部分投资补助金,其余部分在结算后支付。若未能获得第2项所规定的担保,未能提前支付补助金,则可以在结算后一次性支付补助金。
第6条(投资执行)
- ① 根据第3条第1项接受补助金支持的企业,除非有正当理由,必须在收到补助金发放决定通知后的1年内开始投资,并根据批准的业务计划在投资完成日前执行承诺的所有投资。
- ② 第1项的企业在以下事项上必须事先获得道知事的批准:
- 1. 企业收购或合并等企业所有权关系变动事项;
- 2. 重要资产(通过补助金获得或因补助金增加效用的资产)的转让、交换、出租事项
- 3. 主要设备投资等投资项目计划变动事项
- 4.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结果的主要事项
- ③ 若投资企业在第2项第3号所规定的投资项目计划需要变动时,必须在投资完成日的3个月前申请变更批准。
第7条(补助金结算)
- ① 根据第3条第1项接受补助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补助金申请书中的投资完成日后3个月内,提交符合附表3号格式的补助金结算申请。如果投资企业希望提前结算,可以在投资完成日之前提交结算申请。
- ② 道知事应在收到补助金结算申请书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
- ③ 如果投资企业未在第1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结算申请,必须在3个月内设定期限要求其提交结算申请。若企业未能在投资完成日后1年以上完成结算,依照条例第44条规定,可追缴投资补助金。
- ④ 道知事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补助金结算的以下事务:
- 1. 检查补助金结算文件;
- 2. 现场检查;
- 3. 道知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务。
第8条(地区主力产业企业优待支持)
- 根据条例第39条第3项,全北自治道指定的行业特化园区内的地区主力产业企业,按照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提供支持,但根据以下标准,最高可通过委员会审议追加支持至50亿韩元,补助金申请按照规则第3条执行。
- 1. 企业单独入驻的:按投资金额的2%提供支持;
- 2. 20个以上企业集体签订投资协议并同时申请补助金的:按投资金额的5%提供支持。
第9条(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支持)
- ① 根据条例第13条第3项规定,支持工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只有在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提交并经过委员会审议,才能获得支持。支持的比例为生产基础设施投资费用的30%,每企业最高支持50亿韩元,适用于入驻产业园区(包括农业工业园区和独立位置)的企业。
- 1. 进入道路:直至到达园区边界
- 2. 电力:22.9kv以上供应(到园区内)
- 3. 煤气:城市气体罐车供应
- 4. 污废水:设置预处理设施,排放量低于标准值
- 5. 地基加固设施:进行基础加固的情况
- ② 若大规模投资企业的工厂基础设施补助金支持低于原始投资协议内容中的投资金额和常驻雇员数,则应按照减少比例从其他补助金中扣除。
- ③ 根据条例第13条第4项规定,可以推荐为“荣誉道路名称”的企业,必须是投资金额超过1000亿韩元或常驻雇员超过300人的大规模投资企业,并且已投入使用。
第10条(按雇佣规模差异化支持补助金)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所支持的补助金将根据附表3的补助金计算标准提供。第11条(雇佣补助金)
- ① 根据条例第15条和第35条规定提供的雇佣补助金,若常驻雇员超过20人(集体迁移、ICT/CT产业和研发业、碳企业、国内回归企业、金融机构为5人)时,每增加1人每月最高可获得100万韩元的补助,且支持范围为6个月内,每企业最高可获得10亿韩元的支持。然而,对于生产者服务业,每人每月最高可获得30万韩元的补助,且最高支持金额为5亿韩元,支持期限为6个月。
- ② 根据条例第15条和第35条规定提供的雇佣补助金,仅限于在业务开始日或建筑许可证日3年内,按原始申请日期的标准新雇佣符合条件的道内居民,每企业仅支持一次。但,对外资企业的支持按照《现金支持制度运营指南》的规定进行。
- ③ 申请雇佣补贴的企业,须填写并提交附件第5号至第7号表格。
第12条(教育培训补助金)
- ① 根据条例第16条和第36条规定提供的教育培训补助金,对于超过20名常驻雇员的企业(集体迁移、ICT/CT产业和研发业、碳企业、国内回归企业、金融机构为5人),可根据培训期的6个月范围内,为每名员工提供10万韩元至50万韩元(生产者服务业为每月30万韩元)的补助,每企业最高支持5亿韩元。
- ② 具体每名员工支持金额将根据培训内容等特性,由委员会或旅游委员会决定。
- ③ 教育培训补助金只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雇佣的道内居民,并仅限于培训期为3年内的培训,外资企业支持按照《现金支持制度运营指南》执行。
- ④ 申请教育培训补助金的企业,应提交符合附表8号至10号格式的材料。
- ⑤ 第1项所指的教育培训,是指根据《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开发法》第2条,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立并运营的公共职业培训设施、由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法人设立并运营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施、其他由就业劳动部令规定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施、专科(职业)学院及以上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经道知事认可的机构所实施的培训。
第13条(迁移员工补助金支持)
- ① 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支持迁移员工的补助金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1. 在迁入道内之前为该企业的员工;
- 2. 将居民登记转入道内,并在道内保持2年以上的居民登记。
- ② 迁移员工补助金仅可在劳动者居民登记满2年之日起1年内,依据附件第11号格式申请一次,补助金额如下:
- 1. 仅员工迁入的:200万韩元
- 2. 员工及其部分家庭或4人以下家庭全员迁入的:每人200万韩元
- 3. 员工及其4人以上家庭全员迁入的:2000万韩元
제14조(地区建设产业等参与企业的支持)
- ① 根据条例第19条的规定,申请补助金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1. 符合条例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补助金支持对象。
- 2. 使用实绩(是指在总建设投资中使用地方建设单位的比率。以下相同)的比例超过10%的企业
- ② 第1项的使用比例不仅包括单独由地区建设产业单位承接的项目,还包括联合承包和分包,其中地区建设产业单位的承接额才被计入使用比例。但对于分包情况,仅认可外部地区的主承包商与本地区第一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业绩。
- ③ 根据条例第19条的规定,补助金的支持范围是最终计算出的补助金的5%,在结算后提供。
第15条(外国投资企业的入驻补助金)
- ① 根据条例第23条第1项规定,支持的租金差额最多可支付10年,超过此期限的部分不能继续支付。
- ② 根据条例第23条第2项规定,支持的分配价差应依据《关于振兴产业集群及工厂建设的法律》第8条的规定,根据产业通商资源部长规定的行业标准厂房面积率,不能超过厂区的面积。
- ③ 申请补助金的企业必须在租赁或分配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按照附表12号格式提交申请书。
第16条(外国人生活环境改善项目的支持)
- ① 根据条例第28条第1项第1号的规定,外国人生活环境改善项目的支持将在委员会审议后决定,并应事先与相关机构协商。
- ② 根据条例第28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为外国人投资企业派遣员工提供的住宿设施支持,仅限于为初期经营派遣的员工提供的临时住宿设施,支持期限不能超过2年。
第17条(国内回流企业的特别支持)
- ①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申请各类补助金的企业必须提交符合附表13号至16号格式的申请表。
- ② 根据条例第21条第1项规定,补充支持的对象包括以下企业:
- 1. 条例第21条第1项第1号的专用园区:国内回流企业专用园区和益山时尚园区;
- 2. 条例第21条第1项第2号的集体迁移:同类或相似/关联行业的两个以上企业同时迁移,每个企业常驻雇员超过5人,且集体总雇员数超过10人;
- 3. 根据条例第21条第1款第5项,为清算海外营业场所而接受咨询支持或进行设备转移等情况:为将设备运回国内并引入营业场所而产生的拆卸及重新安装费用、运输费用、各类保险费及手续费,以及因海外营业场所清算、缩减或出售而产生的结构调整咨询(指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提供的结构调整咨询)所产生的费用。
- ③ 根据条例第15条第2项及第21条第1项第6号规定,全北自治道的就业创造奖励金,若企业在就业劳动部就业创造奖励金的支付期限届满后至6个月内提出申请,可根据第4项的标准再提供最长2年的追加支持。希望获得国内回流企业就业创造奖励金的企业,须向道知事提交按附件第15号格式填写的支付申请书。
- ④ 岗位创造激励金的资助标准如下:
- 1. 自项目启动日或建筑许可日之日起3年内新招聘并长期雇佣5名以上员工的企业,可针对超过5人的部分申请补助(每家企业上限为100人)。
- 2. 对中小企业的补助金额为每人每年720万韩元(每月60万韩元),对中坚企业的资助金额为每年360万韩元(每月30万韩元),每家企业最高限额为10亿韩元。
- 3. 补助方式为:在韩国就业劳动部就业创造激励金的支付期限届满后2年内,以12个月为单位分两次进行资助。
- ⑤ 根据条例第21条第1项第7号,支持对象为常设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回国企业。
- ⑥ 根据第5项规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新建员工宿舍或租赁住宿场所时,可在建筑费用或租赁费用的30%范围内获得资助;其中建筑费用最高限额为10亿韩元,租赁费用每年最高限额为1亿韩元,租赁费用资助期限自项目启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但若设备投资金额中已包含劳动环境改善设施的投资费用并因此获得补助金的情况,则不予支持。
- ⑦ 希望获得第5项所规定补助金的企业,须在项目启动之日起3年内,向道知事提交附件第16号格式的“员工宿舍建设费·租赁费补助金申请书”。
- ⑧ 根据第5项获得员工宿舍建设费补助的企业,须将该设施作为员工宿舍运营,自入住开始之日起,须按该用途使用5年以上。
第18条(旅游项目设施的投资补助)
- ① 希望获得根据条例第34条规定的旅游事业投资补助金的企业,应自根据《旅游振兴法》获得事业计划批准或许可(对于无需事业计划批准的事业,则为根据《建筑法》获得的建筑许可)之日起,在完成注册 (对于无需登记的业务,则自《建筑法》规定的使用批准之日起)3年内,仅限一次,须向道知事提交按附件第17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 ② 根据条例第34条第3项的规定,旅游项目基础设施补助金支持对象为以下企业,经旅游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投资金额的30%提供支持,每企业最多可获得30亿韩元支持:
- 1. 进入道路:直至场地边界
- 2. 煤气:城市气体罐车供应
- 3. 污废水:设置符合标准的预处理设施
第19条(补助金支持等决定与结算)
- ① 道知事在收到补助金申请书后,将通过委员会或旅游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是否支持。
- ② 根据条例第38条规定,在全北自治道签署投资协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并在申请补助金时附上该文件。
第20条(外部专家等的利用)
根据条例第40条第2项规定,特别聘用的相关专家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由道知事任命或委托:- 1. 拥有投资相关律师、公认会计师等专业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
- 2. 在四年制大学中担任经济学相关讲座的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
- 3. 在大型民营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人员;
- 4. 在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担任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人员;
- 5. 其他政府机构、普通企业等的工作经历,且被认定具备与上述各项同等资格的人员。
第21条(奖励金的支付等)
- ① 根据条例第42条规定,符合投资引进业绩的对象可以获得奖励,申请对象为全北自治道公务员或事先通知全北自治道的个人、企业、团体(包括法人)。
- ② 按照第1项规定,凡有招商引资实绩者如欲领取奖励金,须在预分售、买卖或租赁合同款项支付之日起至工厂注册完成后的6个月内,提交按附件第18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其是否发放及具体金额,由委员会综合考虑贡献度、活动实绩、发放基准金额等因素后决定。
- ③ 根据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对国内外招商引资的奖金必须按照附表6的标准来支付。
- ④ 根据条例第42条的规定,可对在招商引资后续支持(如引进企业的审批业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务员予以表彰,并资助其赴海外先进地区考察。
- ⑤ 如果道知事发现有人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并领取了奖励金,可以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22条(补助金支持企业的事后管理)
- ① 道知事和市长、郡守应按照附表第19号样式制定补助金支持企业管理账簿,并进行事后管理。
- 1. 项目计划的推进情况;
- 2. 支持资金的适当使用情况;
- 3. 是否符合取消或退还支持的原因;
- 4. 其他为实现补助项目目的所需的事项。
- ② 道知事和市长、郡守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补助金支持企业的投资计划得以实施,包括确保债务担保等。
- ③ 根据《条例》第39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获得政府投资补助金的企业,应按照《地方政府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向市长、郡守提交结算书,市长、郡守应在投资完成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助金的结算。
- ④ 根据《条例》第39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向企业发放补助金的市长、郡守应检查以下各项,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道知事提交:
- 1. 搬迁及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 2. 投资金额不足的原因;
- 3. 常驻雇佣或新聘用人员不足的原因;
- 4. 对未履行的企业的延期、补助金是否需要收回等处理计划和措施。
第23条(引进企业带来的市、郡财政负担)
- ① 如果道知事认为通过全北自治道的努力所实现的投资引进对市、郡的地区经济活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以要求相关市、郡承担部分企业支持的资金。
- ② 根据《条例》第45条的规定,市、郡通过引进外资企业所取得的外资投资企业支持,只有在该市、郡有资金负担的情况下,才会得到全北自治道的财政支持。
附则 <全改2013. 8. 9 规则2896>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则 <2014. 12. 12 规则2945>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则 <2015. 7. 3 规则297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则 <2017. 3. 31 规则304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则 <2017. 8. 11 规则3054>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则 <2019. 6. 26 规则3103>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2条(适用案例)
第5条第3项和附表3的修改规定自本规则实施后适用于事前投资协议。第3条(过渡措施)
在本规则实施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依照原规定执行,尽管如此,第5条第3项和附表3的修改规定依旧适用。附则 <2019. 12. 31 规则3118>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2条(适用案例)
- ① 第3条第5项的修改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后,签署入驻合同(工厂设立批准)或土地买卖合同,或与全北自治道签订投资协议的情况开始适用。
- ② 附表3的修改规定,自本规则实施后,签署投资协议的企业开始适用。
附则 <规则第3144号,2020.10.12>(为调整劳动术语对全北省企业和投资引进促进条例实施规则的修改)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则 <2021. 4. 9 规则3164>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2条(有效期限)
- ① 第11条之2的修改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②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对于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仍可依据第11条的2的修订规定提供支持。
第3条(适用案例)
第11条的2的修改规定自本规则实施后,签署投资协议的企业开始适用。附则 <2024. 1. 12 规则3233,按全北特区设置等特别法的名义修改全北省规则的全改规则>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8日起实施。附则 <2024. 9. 27 规则3259>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2条(有效期限)
- ① 第17条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②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但对于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仍可按照第17条的规定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