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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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北特别自治道投资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共同事项
- ① 与全北特别自治道签订事前MOU的企业
- ② 经营3年以上事业的企业(除大规模投资以外) * 关于新设不到3年的法人另外制定相关条款
- ③ 超过10亿韩元的投资(但,IT、ICT产业与研发行业、碳素企业、国内回归企业投资超过1亿韩元)
※ 排外行业(规则第3条):屠宰业(除屠宰加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柏油、块料、水泥、混凝土管、香烟、建材业、再生材料业、冷冻食品、谷物捣米、盒饭、米酒、药酒、普通木材、印刷业、有机质肥料、玻璃板加工、陶瓷、石灰、塑料、瓦片、石产品、非金属矿物、生铁管、非铁金属冶炼、结构金属产品、金属门、金属容器、手工具普通铁物制造业、公害/爆炸及火灾危险行业、其它需要审议的行业
详细事项
分类 | 扶持对象 | 扶持内容 | 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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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企业与外投企业 |
设立或搬迁 (总部、研究所、工厂) <条例第7条第1项、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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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过10亿韩元部分的10%以内
※ 但, IT、ICT产业与研发业、碳素企业、国内回归企业为超过投资额1亿韩元部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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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亿 | |
※ 优待扶持:地方支柱产业企业入驻特化地区时,追加扶持。<规则第4条> ‣ 个别入驻时 2% / 20家以上集体入驻时 5% ※ 成立不到3年的法人:在道内投资50亿韩元以上<条例第7条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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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服务业 <条例第7条第1项、第5项,规则第3条第2项~4项> |
长期雇员10人以上
※ 但,只限向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在委员会上决定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实施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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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过10亿韩元部分的5%以内 | 10亿 | ||
※ 租赁建筑时,年租赁费的50%(只限1亿韩元),提供5年扶持 <规则第3条第2项> ※ 成立不到3年的法人:在道内投资30亿韩元以上<条例第7条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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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内原有企业 (新设或增设) <条例第7条第2项、第5项> |
(新设)原有地皮外投资 ▸ 长期雇员10人以上,投资超过10亿韩元(但,研发所、低碳企业、金融机构及国内回归企业应超过5人以上) |
投资额超过10亿韩元部分的10%以内 | 80亿 | ||
(增设)原有地皮外投资 ▸ 长期雇员10人以上,投资超过10亿韩元(但,研发所、低碳企业、金融机构及国内回归企业应超过5人以上) |
投资额超过10亿韩元部分的10%以内 (但,不包括土地购买费) |
80亿 | |||
大规模投资 (包括新设法人) <条例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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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过10亿韩元部分的10%以内 |
100亿 200亿 30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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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劳动工人定居资金(搬迁后居住1年以上,且应在工厂开工日起3年内提交申请) |
1年 ×10万韩元/1每人
※ 但,合作企业的投资额要在100亿韩元以上或雇员要在10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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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120万韩元 | |||
※ 工厂基础设施设置费扶持对象(不可与投资补助金重复支付) ‣ 进出道路、电气、煤气、污废水、地基加固设施 |
投资费用的30%以内 | 个别用地 | 50亿 | ||
产业农工园区 | |||||
外商投资企业额外支持 <条例第13~19条> |
提供入驻补助金 <第13条> | 租赁费(预售价)差额 - 基准价的50%以内 | 预算内(10年) | ||
适用韩国企业支持标准<第14条> | 投资超10亿韩元部分的10%范围内 | 80亿 | |||
减免地方税、共有财产特例、扶持外国人生活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16条~19条> | 减免购置税/参考公有财产条例等 | ||||
国内回归企业 <条例第12条第2至3款> |
符合《关于地方自治团体吸引国内回归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产业部公告)》第9条规定的国内回归企业 |
设立或搬迁:5%范围内(专用园区10%) 集体搬迁:1%范围内 高新行业,研究所:10%范围内 大企业总部一同迁入:30%范围内 ※ 除现有补贴外追加(重复)支持 (限时适用到2025年12月31日) |
50亿 5亿 80亿 30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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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投资企业 <条例第25条、规则第12条> |
投资100亿韩元以上、雇用2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 根据《观光振兴法》第3条的旅游住宿业、根据《观光振兴法施行令》第2条的国际会议设施业、第2种综合休养业(专业休养业中高尔夫球场除外)、综合游园设施业和企业研修院 |
设备投资费,投资金额的10%范围内 (但, 不包括取得现有营业点用地及建筑的情况) |
20亿 | ||
(大规模)1000亿韩元以上或固定员工200名以上 (但, 同一营业者在同一营业点内开展2个以上项目时,合计各项目的投资额) |
投资额的10%范围内 |
100亿 | |||
※ 可提供基础设施财政支持(进出道路、燃气、污废水处理) - 由旅游委员会审议后提供支持 |
基础设施投资的30%范围内 总限额为30亿韩元 |
※ 本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查询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及相关施行规则。
全北特别自治道投资补助金的支付程序
- 签订投资协议(MOU) : 道、(市、郡)、企业
- 签订入驻合同(工厂设立) : 市、郡
- 产业园区入驻合同书(产业园区)
- 工厂设立申报书(个别选址)
- 工厂设立项目计划书等
- 批准入驻合同(工厂设立) : 管理机关 - 研究、审核入驻对象标准和项目可行性
- 签订地皮买卖合同 : 韩国土地公社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人登记簿藤本
- 合同金的10%(买卖总额)
- 批准工厂建设 : 市、郡 -
- 建筑许可批准书
- 《建筑法施行规则》规定的材料
- 申请中间检查与使用检查 : 建筑公司 -
- 设计图
- 事业单位监督报告书
- 完成工厂设立申报,工厂注册 : 市、郡 -
- 工厂设立完成的申报书
- 最终建筑物竣工检查、机械设备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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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投资补贴 : 道(市、郡另行) -
- 投资补贴请书(附件格式)
- 投资项目计划书、搬迁前的工厂注册证
- 税收计算书、合同等证明材料
- 研究申请书与现场视察 : 道(市、郡另行) - 机械设备、建筑物设置等的投资确认
- 投资补贴审查 : 专家 - 注册会计公司审核
- 投资委员会审议、决定 : 道(市、郡另行) -
- 对扶持对象、扶持标准等是否适合,
- 以及标准、资格进行审议
- 支付投资补贴 : 道(市、郡另行) - 汇入企业帐户
※ 旅游项目投资支持经《旅游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文化体育观光局)审议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