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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签证
程序
发放签证的权限归属法务部长官,但可在总统令规定范围内,将该权限委任给驻外使领馆馆长。外国人入境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向驻外使领馆馆长申请获取签证、拥有短期访问签证或免签证国家的外国人入境后经由出入境审查获取居留资格及居留期限的三种方法、向负责管辖韩国邀请人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境及外事机构领取签证或发放确认书(或确认编号)后,向驻外使领馆提交后领取签证。
签证发放方法
- 向驻外使领馆馆长申请并领取签证。
驻外使领馆馆长发放签证范围:仅限法务部长官授权签证,主要为短期居留签证。
- 有意入境的外国人可直接申请签证,或由韩国邀请者向管辖其本人居住地的出入境或外事机构申请领取确认书或发放确认编号。对于后者,有意入境的外国人需填写签证发放申请书签证发放确认编号,提交驻外使领馆馆长后领取签证。
- 持短期访问签证或无签证入境后,需在出入境·外事机构变更居留资格(D-8等)。
※ 签证发放确认申请书有效期:3个月
外国人登记
持91天以上长期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到其居留地所在地方出入境·外事机构申请外国人登记。
变更居留资格
若外国人需进行居留资格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活动,须事先取得变更居留资格许可。如在未取得变更许可的情况下因行为不符合居留资格被举报,将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或被强制驱逐出境。
变更时申报事项
变更工作单位
外国人在居留资格范围内变更或新增工作单位时,必须提前获得工作单位变更及工作单位新增许可。但是,具有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者(符合条件者-法务部公示),只要自变更或新增工作单位之日起15天以内进行申报即可。雇佣或介绍未获得工作单位变更及新增许可的外国人时,如被揭发,则可能会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或强制出境。
居留资格以外的活动
如果想与符合居留资格的活动并行,进行属于其他居留资格的活动,必须事先取得进行居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违反居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规定时,可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或被强制驱逐出境。
居留地变更
登记的外国人变更居留地时,应当自迁入之日起14日内向新的居留地的市、郡、区的长官或邑、面、洞的长官或管辖该居留地的地方出入境·外事机构长官进行居留地变更申报。未申报时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主雇佣外国人的申报义务
雇佣持有短期就业(C-4)、教授(E-1)至船员就业(E-10)、访问就业(H-2)等可就业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者,在解雇该外国人或其离职、死亡时;受雇外国人下落不明时;雇佣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15天以内向地区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进行申报。未申报的,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