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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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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及缴纳期限

征税对象及缴纳期限 税种, 征税对象及目的, 缴纳期间·缴纳期限
税种 征税对象及目的 缴纳期间·缴纳期限
购置税 对取得房地产、车辆、机械设备*、飞机、船舶、树木、矿业权、渔业权、高尔夫会员权、骑马会员权、度假公寓会员权、综合体育设施使用会员权或游艇会员权者征税 自取得日起60天内
登记许可税 分为向各种购置登记注册征收的登记部分和向审批许可征收的许可部分
  • 每年1.16-1.31(仅限针对许可的登记许可税)
  • 登记许可税(登记部分):到登记注册前为止
  • 登记许可税(许可部分):到收到许可证前为止
地方教育税 为增加地方教育财政所需资金而征收,旨在提高地方教育质量
  • 到购置税·烟草消费税缴纳期限为止
  • 到居民税(均等)、财产税、汽车税(仅限非营业 用轿车)缴纳期限为止
居民税 包括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均等部分、将营业 场所总面积作为计税标准征收的财产部分、以员工工资总额为计税标准征收的员工部分
  • 均等部分:普通征收(缴纳期限8.16-8.31)
  • 财产部分: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7.1-7.31)
  • 员工部分:截至下月10日申报缴纳每月应纳税额
地方所得税 分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地方所得税和《法人税法》规定的法人地方所得税
  • 法人部分:自营业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 转让·综合所得部分:与所得税同时申报缴纳(下一年度:5.1-5.31)
※ 特别征收:截止到特别征收税额征收日次月10日申报缴纳
财产税
  • 征税对象为土地、建筑、住宅、飞机、船舶等5种财产
  • 住宅包括建筑和附属土地且统一评估,因此 是独立的征税对象
  • 定期部分
  • 7月(16-31):缴纳住宅部分财产税1/2,全额缴纳建筑部分财产税
  • 9月(16-30):缴纳住宅部分财产税1/2,全额缴纳土地部分财产税
※ 住宅部分财产税算得税额在20万韩元以下时, 7月告知全额
汽车税
  • 汽车保有税分为持有部分和行驶部分, 征税对象为根据《汽车管理法》注册或 申报的车辆和根据《建设机械管理法》 注册的自卸卡车及混凝土搅拌车
  • 营业用和非营业用轿车的年度税额不同
  • 定期部分:第1期(6.16-6.30)/第2期(12.16- 12.31)
  • 临时部分:申请二手汽车按日结算时征收
  • 年度税额一次性缴纳(1、3、6、9月)/ 分期缴纳(3、6、9、12月)
※ 来源:韩国地方税研究院《2019地方税指南》
※ 机械设备:用于建筑工程、货物装卸和矿业的机械设备,《建筑机械管理法》中规定的建设机械和行政安全部令规定的类似机械设备
※ 相关税率详见附录

减免对象

根据地方条例减免
关于外商投资的地方税减免
属于入驻个别型外商投资地区的企业和入住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自由经济区的企业,且符合一定条件或经营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业务,,可根据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为其减免15年的购置税、财产税。
对农工园区替代入驻者的减免
购置并入驻农工园区内已停业或关闭工厂的入驻者可在2019 年12月31日之前减免75%的购置税。
对研究开发特区的减免
对尖端技术企业、研究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研究机构直接用于原有业务而购置的房地产,在2019年12月31之前免征购置税。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规定的减免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规定的减免 规定, 主要内容, 税种(减免率%)
规定 主要内容 税种(减免率%)
购置税 登记许可税 财产税
第45条第2款 对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减免 100 100
第46条第1项 对企业附属研究所(中坚企业)的减免(不含大企业过密抑制圈内) 35 35
第46条第2项 对企业附属研究所(大企业过密抑制圈外)减免 35 35
第46条第3项 企业附属研究所 60 50
第58条第1项 对风险企业等的减免 50 50
第58条第2项 对风险企业集中设施等的入驻企业减免 不征重税 不征重税
第58条第3项 对新技术创业集中地区减免 50 50(3年)
第58条第4项 对风险企业培育促进地区减免 37.5 37.5
第58条第2款第1项 对知识产业中心项目经营者减免(已有购置税减免期延长1年) 35 37.5
第58条第2款第2项 对知识产业中心入驻者减免 50 37.5
第58条第3款 对创业中小企业房地产减免 75 100 100/50
第71条第1项 对物流园区项目经营者减免 35 35
第71条第2项 对物流园区入驻企业减免 50 35
第75条第2款第1项1 对企业城市开发区域内创业、营业场所减免 50 50
第75条第2款第1项2 对企业城市开发区项目经营者减免 50 50
第75条第2款第1项3 对地区开发事业区创业、营业场所减免 50 50
第75条第2款第1项4 对地区开发事业区项目经营者减免 50 50
第75条第3款 对危机地区中小企业减免 50 50
第78条第4项甲 对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减免(新建) 50 35~75
第78条第4项乙 对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减免(大修) 25
第79条第1、2项 法人迁入地方减免 100 100 100/50
第80条第1项 工厂迁入地方减免 100 1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