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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本过少”,是指为利用出资和借款结果在征税上的差异减轻税收压力,而在筹措资金时人为地减少出资、增加借款,而由此产生的过多借款利息不被认定为成本的制度就叫做“资本过少税制”。
资本过少的概念
在计算法人收入时借款利息可以抵扣成本,但出资分红不能抵扣成本,所以法人倾向于多借款而少出资,以减少从股东处筹集资金的法人税负担。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不将超过一定借款的利息部分视为成本额,这被称为资本过少税制(Thin Capitalization Rule:Thin-Cap)。
适用资本过少税制
韩国法人从境外控股股东借款的金额以及以境外控股股东支付为担保从第三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控股股东出资金额的2倍(金融业为其6倍)时,超过部分的利息及折扣费不计入韩国法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