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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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工厂
在产业园区设立工厂
在个别区位设立工厂
根据《关于振兴产业集群和设立工厂的法律》在个别区位设立工厂
有关在个别区位建厂的法令较多,因此需要仔细研究所有法令。根据韩国《工厂设立审批制度》进行申请,在20天内进行审批。向工厂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团体申请时,可以在14天内完成审批。如果适用拟制处理,可以将审批期限缩短至7天以内。-
入驻标准确认申请提前确认是否可在相关土地设立工厂,在向地方自治团体提出“入驻标准确认申请”后,10天内就可以收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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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厂获批设立工厂后,开展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安装和建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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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登记在建筑及机械、装置安装后两个月内完成工厂设立申报,主管公务员就会前往工厂,确认工厂是否按照最初申请的条件运转。如果审核没有问题,则自申报日起3日内进行工厂登记。
《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 在个别区位设立工厂
制造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创业负担金的减免内容
负担金 | 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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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金 | 《地方自治法》第138条 |
农地保护负担金 | 《农地法》第38条第①条 |
替代草地的组建费 | 《草地法》第23条第⑥项 |
基本税款 | 《大气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②项第1号 |
基本排放分担赋税 | 《关于保护水质及水生态系的法律》第41条第①项第1号 |
负担金 | 《关于资源节省和促进循环使用的法律》第12条第①项 |
垃圾排放负担金 | 《关于资源节省和促进循环使用的法律》第12条第①项 |
水使用负担金 | 《关于改善汉江水系上水源水质及支援居民等的法律》第19条第①项 |
《关于锦江水系水管理及支援居民等的法律》第30 条第①项 | |
《关于洛东江水系水管理与居民扶持等的法律》第32条第①项 | |
《关于荣山江、蟾津江水系管理及支援居民等的法律》 第30 条第①项 | |
替代山林的扶持组建费 | 《山地管理法》第19条 条第①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