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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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的条例
第1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此条例的目的是为推进蔚山广域市地方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搞活经济,为有效地引进国内外企业和资本投资,而规定必要事项。<2013年11月12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第2条(定义)
此条例所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개정 2008年5月8日,2009年8月10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1. 外国人,是指《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称“法”)第2条第1项第1号中所规定的个人、法人和机构。
- 2. 外国人投资,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4号所规定的。
- 3. 外国投资商,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5号所规定的。
- 4.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或出资非经营法人,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6号所规定的企业或出资非经营法人。
- 5. 外商投资环境改善设施运营者,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7号所规定的内容。
- 6. 外商投资地区,是指《法》第18条所规定的区域。
- 7. 信访事务,是指《法》第17条所规定的事项。
- 8. 总部,是指法人登记本上注册的总店或主要办公室所在的营业场所。
- 9. 工厂,是指《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设立的法律》第2条第1号规定工厂。
- 10. 工厂的新设,是指《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设立的法律》第2条第21号规定的工厂新设。
- 11. 工厂增设,是指《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第2条第22号规定的工厂增设。
- 12. 搬迁企业,是指企业的总公司、工厂、企业附设研究所等搬迁到蔚山广域市管辖内(以下称“管辖内”)的企业。
- 13. 创业企业,是指管辖内的中小企业新成立或成立不超过3年的企业。
- 14. 投资企业,是指属于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
- 甲. 管辖内新设或增设工厂的企业
- 乙. 搬迁企业
- 丙. 此外,为实现第1条规定的目的,市长认为根据此条例有必要进行扶持的企业。
第2章 招商引资支援
第3条(招商引资委员会的设置)
- ① 为有效地、系统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设置“蔚山广域市招商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修订>
- ② 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在内的总共20名以内的委员组成,委员长是经济副市长,副委员长为未来战略本部长。<2006年10月12日,2008年5月8日,2010年12月31日,2016年9月29日,2021年8月5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6月30日 修订>
- ③ 委员是符合以下 各项中任何一项人中,由蔚山广域市市长(以下称“市长”)任命或委任的人。<2018年12月27日,2019年6月13日 修订>
- 1. 蔚山广域市相关常任委员会推进的议员
- 2. 招商引资相关领域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专利律师和大学教授
- 3. 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干部
- 4. 蔚山广域市(以下称“市”)所属的3级以上公务员
- 5. 此外具备企业引进业务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
- ④ 委任委员的任期为2年,公务员委员的任期是他们的在任期。<2016年9月29日,2019年6月13日 修订>
- ⑤ 委员会安排一名干事,干事是招商引资专责部门的总管。<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⑥ 为有效地进行委员会的活动,必要时可以构成、运营实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4条(委员会的功能)
委员会就对以下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供咨询。<2006年5月18日,2008年5月8日,2009年8月10日,2013年11月12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1. 关于招商引资的重要实策与综合计划
- 2. 关于国内外投资企业的引进、宣传与支援事项
- 3. 删除 <2019年6月13日<
- 4. 处理、协商外商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困难事项
- 5. 协商关于《法》第17条规定的信访事务的处理
- 6. 此外,市长在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招商引资的事宜
- 7. 解释适用时不分明的事项等补助金扶持标准
- 8. 此外有关招商引资且市长会议上提高的不足的事项
第5条(会议)
- ① 委员会的会议是在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召开。<2006年5月1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② 委员会会议由在职委员过半数出席而召开,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而通过决议。<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6条(津贴等)
针对不是公务员的委员,在预算范围内,根据《蔚山广域市各种委员会津贴与旅费支付条例》,支付津贴和旅费。<2013年11月12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第7条(投资支援团的设置和运营)
市长为树立招商引资相关综合计划与搞活地方经济,可以设置、运营投资支援团。<2006年5月18日 修订>第8条 删除
第3章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支援
第9条(关于外商投资的信访事务特例)
外国人招商引资的相关信访事务必须优先于其它信访事务,并且使用承包便捷的处理方式。第10条(地方税的减免)
针对外商投资,根据《法》第9条与《蔚山广域市市税务减免条例》,可减免地方税。 <2010年12月31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第11条(金融支援)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与《蔚山广域市中小企业培养基金条例》的规定,可获得同国内企业同等的金融支援。<2016年9月29日修订>第12条(入驻支援等)
- ① 市长为促进引进外资企业,在预算范围内,可以购买特定产业园区一部分或者全部,然后租给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② 市长对入驻外商投资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第14条第1项,在预算范围内,可补助一部分土地购买价。<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③ 市长为了推进引进外资企业,可以以比国家产业园区、一般产业园区、农工园区内的公有财产的组成原价低的价格来出售。<2009年8月10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④ 市长根据《法》第14条与《关于产业选址与的法律》第16条第1项的规定,当民间企业开发并拥有的产业园区以组成原价低的价格出售给外资企业时,在预算范围内,补助出售价格与组成原价的差额。<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第13条(雇用补助金)
市长为促进《法》第14条第4项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创出雇用,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雇用补助金。<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第14条(教育培训补助金)
为鼓励外资企业雇佣,市长所规定人数以上的国内人,对于在实施社外教育培训的情况下,市长可在预算范围内支援教育培训补助金。<2016年9月29日修订>第15条(设施补助金)
向《税收特别限制法施行令》第116条的2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新增长动力产业投资的外国人投资企业,新设或增设工厂设施时,市长在预算范围内可提供设施补助金。<2016年9月29日,2019年6月13日>
第15条的2(对外商投资的现金支援)
根据《法》第14条的2的规定,对外国人投资,支援现金的情况下,不能同第12条至15条所规定的补助金重复支援。<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2006年5月18日 本条新设]
第16条(对改善外国人生活环境的支援)
- ① 市长为支援改善外国人的生活环境,对属于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的情况下,在预算范围内可资助事业费的一部分。<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1. 建立外国人专用学校(包括外国教师居住设施)
- 2. 外国人专用居住园区的组成事业
- 3. 外国人专用居住园区的必要医疗设施,或幼儿园等服务支援设施的建立
- ② 在租赁第1项中的公有财产的情况下,每年贷款费或使用费率需遵循《蔚山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的第22条第8项所规定的。<2008年5月8日,2009年8月10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第17条(公有财产租赁或卖却)
- ① 根据《法》第13条第6项与同法《施行令》的第19条第5项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环境改善设施运营者土地等的买入费用的分期付款、缴纳,必须遵循《蔚山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08年5月8日,2009年8月10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② 根据《法》第13条第9项与同法《施行令》的第19条第12项,在减免租赁给外商tozui企业的情况,必须遵循《蔚山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08年5月8日,2009年8月10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第18条(支援对象外商投资范围)
- ① 按照第12条到第15条的规定,可被支援的外商投资有属于以下几项的投资:<2008年5月8日,2009年8月10日,2011年7月7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1. 「《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所规定的外商投资。
- 2. 针对伴随《税收特列限制法》第116条的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新增长动力产业的外国人投资。
- 3. 为地方经济的振兴和地方特化产业的发展,对市长认为有必要的产业进行一定规模以上的外商投资。
- ② 根据第1项的规定,被支援的外商投资的相当企业的外商投资比率必须在30%以上或外商是第一大股东。<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③ 决定外商投资的外国法人或外资企业的议决权的股份,被内国人或者内国法人直接、间接所有的情况下,该股份所有比率的相当部分不能被看成第2项的外商投资比率。<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④ 对外资企业的总资助金额不能超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⑤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补助金等支援,只有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入驻合约或土地购买合同以后等确定外商投资的情况下执行。<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第4章国内企业的投资支援
第19条 删除
第20条 删除
第21条 删除
第21条的2(对搬入市内的首都圈企业的特别支援)
根据《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第11条与第19条,从首都圈搬迁来的企业或在市区域内新设、增设的企业,在属于产业通商资源部通告的《对地方自治体引进地方搬迁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援基准》的情况时,在预算范围内,可资助地方投资促进补助金。[专门修订2011年7月7日]<2013年11月13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2013年11月12日 题目修订]
第21条的3
삭제 <2011·7·7>第21条的4(选址补助金)
规则规定的投资企业预购或买入地皮情况,其费用的一部分,在预算范围内可扶持选址补助金。
[2019年6月13日 本条新设]
[2019年6月13日 本条新设]
第21条的5(设施补助金)
规则规定的投资企业为新设或增设工厂等,所需要的费用(是指建筑费和设备费),在预算范围内可扶持设施补助金。
[2019年6月13日 本条新设]
[2019年6月13日 本条新设]
第21条的6(雇佣补助金)
为促进规则规定的投资企业创出岗位,在预算范围内可扶持雇佣补助金。
[2019年6月13日 本条新设]
[2019年6月13日 本条新设]
第21条的7(教育培训补助金)
对规则规定的投资企业新雇用一定规模以上的上期正规员工,在预算范围内可扶持教育培训补助金。
[2019年6月13日 本条新设]
[2019年6月13日 本条新设]
第21条的8(迁居落户补助金)
在投资企业所属劳动员工搬迁到管辖范围内并进行搬迁注册的情况下,可在预算范围内提供迁居落户补助金。
[2021年8月5日 本条新设]
[2021年8月5日 本条新设]
第5章 特别支援
第22条(对投资企业的特别扶持)
对被市长认为对地方经济有巨大影响的国内外大规模投资企业(包括市内的企业),搬迁企业和创业企业中规则规定的企业,在预算范围内可给予特别扶持。<2006年5月18日,2013年11月13日,2016年9月29日,2019年6月13日 修订>
【2019年6月13日 题目修订]
【2019年6月13日 题目修订]
第6章 补则
第23条(民间机关的派遣工作)
- ① 市长为有效的发展招商引资,可邀请派遣民间企业或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所属专家。<2016年9月29日 修订>
- ② 市长对民间机关派遣的工作人员,在预算范围内,可提供市所有财产(包括住宿设施)使用权和招商引资活动经费。<2016年9月29日 修订>
第24条(奖金的支付)
被市长认为对国内外投资和企业引进有大贡献的人,在预算范围内可奖励奖金。<2013年11月12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第25条(支援的取消与返还等)
- ① 根据此《条例》,获得各种补助金的企业如有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情况,市长可命令取消支援、返还所获得补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2021年8月5日 修订>
- 1. 从工厂开工后或事业开始时,在所规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的理由,休业、废业的情况
- 2. 被判断通过虚假或其它不法方法获得支援的情况
- 3. 被选定为扶持对象的相关项目,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无适当的理由,放弃或缩小的情况
- 4. 获得雇佣补助金和教育培训补助金的企业等,无适当的理由,在补助金支付时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不维持所规定的劳动者人数的情况
- 5. 根据此《条列》所获得补助金的企业等,从补助金支付日起的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无适当的理由,搬迁到其他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体、道、特别自治道的情况
- 6. 签订租赁、出售合同后,在2年内不着手工厂建设的情况
- 7. 工厂竣工后2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工的情况
- 8. 工厂设施等工程明显未达到预定工程,被判断不可能竣工的情况
- 9. 被认为补助金支援的目的不可能实现的情况
- 10. 获得迁居落户补助金的劳动者在2年内辞职或搬迁到其他市、道的情况
- ② 市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对必须返还的补助金,可按照地方税征收的事例强制征收。<2008年5月8日,2016年9月29日 修订>
第26条(施行规则)
对实施此条例的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2016年9月29日 修订>
附则
- ① (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 ② (其它条例的废除)《关于蔚山广域市外国人投资支援的条例》被废除。
- ③ (投资企业支援等相关经过措施)此条例实施前根据从前的规定,投资企业的支援等相关事项也根据从前的规定。
- ④ (其它条例的修订)《蔚山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中作了以下修改。
第18条的3的第3号和第21条第3项第4号中的“《关于工业配置与工厂建立的法律》第29条”都改为“《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第28条的2”;第23条的2中“《外商投资促进法》第13条第7项”改为“《外商投资促进法》第13条第8项”。同《条例》第1号与第2号中的“《关于工业配置与工厂设立的法律》”都改成“《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 》”。
附则( 修订 2006年5月18 日 条例 第802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2006年10月12日 修订 条例 第828号>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 至 ② 省略
附则(2008年5月8日 条例 第978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2008年6月30日 修订 条例第986号>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在实施此《条例》的同时,之前条例中被规定的机构名称中“自治行政局政局”改成“行政支援局”、“自治行政局局长”改为“行政支援局局长”、“经济通商局”改成“经济通商室”、“经济通商局局长”改为“经济通商室室长”、“环境局”改成“环境绿地局”、“环境局局长”改成“环境绿地局局长”、“建设交通局”改成“交通建设局”、“建设交通局局长”改成“交通建设局局长”。
附则( 修订 2009年8月10日 条例第1072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③《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2项中“行政副市长”修改为“政府副市长”。
④~⑬省略
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修订2010年12月31日 条例 第1177号>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①~②省略 ③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2项中“政务副市长”修改为“经济副市长”。 ④~(17)省略
附则(《蔚山广域市税务减免条例》)<2010年12月31日 修订 条例 第1182号>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适用范围)第5条(只限对没有销售过的住宅进行减免)所规定的截止2011年4月30日所取得的无销售记录的住宅。
第3条(适应期限)此条例截止2011年12月31日。但,第5条(只限对没有销售过的住宅进行减免)的规定截止2011年4月30日。
第4条(一般经过措施)在实施此条例时,根据从前的规定对于已经征收或减免,或者计划要征收或减免的市税,按照从前的规定来进行。
第5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①省略 ②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10条中“购置税与注册税”改成“购置税”;“《蔚山广域市税务减免条例》”改成“《蔚山广域市市税务减免条例》”。
附则(修订2011年7月7日 条例 第1221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修订2011年7月25日 条例 第1227号>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但,第15条第2项、第18条第2项、第25条第2项、第34条第2项、第37条第2项、第46条第2项、第49条第2项、第52条第2项、第55条第2项、第58条第2项、附表1、附表2的修订规则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 省略 ②《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3项第4号中的“文化体育局局长”改为“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 ③~⑪省略
附则(反映蔚山广域市政府组织法修订事项等的蔚山广域市地方信息化条例等统一修订条例) <2013年11月12日 条例 第1395号 修订>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2014年8月7日 条例 第1457号 修订>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 省略 ②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等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3项第4号中“企划管理室长”改为“企划调整室长”。 ③~(25) 省略
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2014年12月31日 条例 第1484号 修订>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③省略 ④《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等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3项第4号中“经济通商室长”改成“经济产业局长、创造经济本部长”,“城市局长”改成“城市创造局长”。 ⑤~(24) 省略
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2015年12月31日 条例 第1579号 修订>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从①到④省略
⑤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等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3项第4号中的“经济产业局长、创造经济本部长”改成“创造经济本部长、经济产业局长”。 从⑥到⑩省略
附则(《关于设置与运营蔚山广域市企业支援设施(负责制定易理解条例(韩文))的条例部分修订条例》)<2016年9月29日 条例 第1641号 修订>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2016年12月29日 条例 第1663号 修订>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2016年12月31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② 省略 ③第3条第3项第4号中的“文化体育旅游局长”改成“文化旅游体育局长”。 ④~⑥ 省略
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2017年9月28日 条例 第1759号 修订>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②
③《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等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第3条第3项第4号中的“经济产业局长”改成“岗位经济局长”。
④~㉖省略
附则 (《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2018年12月27日 条例 第1897号 修订>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省略
第3条(与其它条例或规则的关系) 此条例在实施当时,在其他条例或规则(包括此条例施行前公布的或实施日即将到来的条例或规则)中如有引用辅助机关、辅佐机关、所属机关、协议制行政机关或其所属公务员的情况,可视为各引用该条例的规则。
附则(2019年6月13日条例 第1954号 修订)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附则(2021年8月5日条例 第2434号 修订)
此条例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的全部修订条例》) <2022年7月15日 条例 第2632号>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2022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施。但,附则第3条第1项中行政自治委员相关部门从2022年9月10日起实施。
第2条(市民新闻委员会相关经过措施)省略
第3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 ~ ㉗省略
㉘《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2项中“未来增长基础局长”变更为“经济招商引资局长”。
㉙ ~ ㊽省略
第4条(与其它条例相关)省略
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的部分修订条例》) <2022年12月29日 条例 第2662号>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 ~ ③省略
④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2项中“经济招商引资局长”变更为“经济局长”。
⑤ ~ ㊷省略
第4条(与其它条例相关)省略
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的部分修订条例》) <2023年6月30日 条例 第2735号>
第1条(施行日)此条例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限时机构的持续期限)根据《关于地方自治团体的行政机构与定员标准等的规则》第8条限时机构的设置运营,因此条例而新设的未来战略本部持续期限截至2024年6月30日。
④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其它条例的修订)① ~ ③省略
④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做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第2项中“经济局长”变更为“未来战略本部长”。
⑤ ~㊱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