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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条例的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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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条例的施行规则

第1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此规则的目的是规定《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的条例》中所委任的事项和实施必要事项。<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2条(定义)
在此规则中所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2019年7月11日,2021年8月26日 修订>
  1. 1. 雇用补助金,是指新设或增设工厂设施,如新招聘长期正式工作人员时所支援的补助金。
  2. 2. 教育培训补助金,是指为把新雇用的长期正式员工培养成适合企业活动的人才而实施教育培训时,对一部分费用进行支援的补助金。
  3. 3. 设施补助金,是指新设、增设工厂设施的情况下,对费用的一部分进行支援的补助金。
  4. 4. 工厂设施,是指为制造、加工和处理工厂用地内的物品,而所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械装置等。
  5. 5. 搬迁补助金,是指把蔚山广域市(以下称“市”)以外的其它地区所在的工厂设施搬迁至投资促进区或把总公司搬入到市内情况下所支援的补助金。
  6. 6. 长期正式员工,是指作为以获得工资为目的而向相当工厂或事业者提供劳动力的人,根据《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85条第1项的规定,被记载着向管辖税务所提交“源泉征收履行状况申告书”上的最近3个月的平均工作人员数。
  7. 7. 迁居落户补助金,针对投资企业所属劳动人员搬迁到管辖范围内并进行居民注册的情况,提供的扶持补助金。

第2章 招商引资支援体系

第3条(招商引资委员会)
  1. ① 《条例》《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等的条例》(以下称“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蔚山广域市招商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的委员"长代表委员会和总管委员会的业务。委员长因不得已的理由,不能进行工作业务的情况下,由副委员长代行。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2. ② 委员长召集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3天向各委员书面通知会议时间、场所和审议内容。但是,紧急的时候可例外。<2017年9月28日 修订>
  3. ③ 委员长在紧急情况或者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书面审议委员会的方法来代替召集会议。
  4. ④ 委员会议干事是负责招商引资业务的科长,干事负责以下事项的制造和准备会议记录,制作出的会议记录必须向委员长报道。 <2006年7月20日,2009年8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1. 1. 会议时间与场所
    2. 2. 出席委员与参加者名单
    3. 3. 进行事项与讨论事宜
    4. 4. 委员与参加者的发言要旨
    5. 5. 审议、咨询事项
    6. 6. 其它重要事项
  5. ⑤ 委员长判断同委员会的审议事项有关并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公务员或者相关专家出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协助提交资料与建议。
第4条(投资支援团的构成)
  1. ① 《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投资支援团是由市所属公务员与民间人才构成的,民间人才必须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并由蔚山广域市市长(以下称“市长”)派遣或委任才能进行工作。 <2006年7月20日,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1. 1. 国内外投资专门机关的专家
    2. 2. 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的干部等
    3. 3. 此外,被认为有招商引资相关经验与专业知识的人
  2. ② 民间人员是在所属机关、团体推荐的人中,附上活用计划书,然后通过蔚山广域市人事委员会的表决来决定的。 <2017年9月28日 修订>
  3. ③ 民间人员工作时间为2年以内,必要的情况下最多可再延长1年。 <2006年7月2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4. ④ 被派遣或委任的人受市长的指挥和监督,其义务服务必须遵循《蔚山广域市地方公务员服务条例》。 <2006年7月2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3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援

第5条(入驻支援对象等)
  1. ① 买入《条例》第12条第1项所规定的特定产业园区的一部分或全部,然后租给外资企业的情况下,该外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必须是在《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所规定的规模以上,或者属于第11条规定的企业。 <2009年8月10日,2016年7月28日 修订>
  2. ② 《条例》第12条第2项和第4项所规定的土地出售价的支援只限对《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规定的外商投资支援的土地出售价市价(根据组成原价来进行算定的价格)与《销售合同》上销售价的差额。但是,制造业的情况下,如果入驻工厂面积超过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通告的标准工厂面积率,不能进行支援。 <2008年12月18日,2009年8月10日,2016年7月28日,2017年9月28日,2017年12月7日 修订>
  3. ③ 根据第2项的规定,获得补助金的人,申请补助金或提交出售合同时,必须经营事业计划书上的事业10年以上。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4. ④ 《条例》第12条第3项所规定的一般产业园区出售价是通过蔚山广域市地方产业园区审议委员会的审议,由市长决定的。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5. ⑤ 《条例》第12条所规定的支援不能超出售价市价的50%。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第6条(地价补助金的申请)
希望获得《条例》第12条第2项和第4项所规定的地价补助的人,必须从签署销售合同日开始起1年内,向市长提交附表第1号格式的申请书。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7条(雇用补助金)
  1. ① 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雇用补助金,是在《外商投资促进法》第21条第1项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后的5年内新招聘20名以上长期正式员工的情况下,对超过人员实施6个月范围内每人每月最多支援50万韩元的政策。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支援对象指的是在市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3. ③ 希望获得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的人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第2号格式的申请书。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8条(教育培训补助金)
  1. ① 《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教育培训补助金是指为教育培训国内人20名以上的长期正式雇员而实施教育培训的情况下,6个月范围内,每人每月最多可获得50万韩元的支援。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8>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每家企业最多不能超过2亿韩元,而且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后5年内实施教育培训的情况。另外,获得补助金的人员从获得支援当天起必须维持雇用状态3年。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3. ③ 第1项所规定的教育培训指的是在《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法》第2条第3项的规定的职业能力开发训练设施内实施1个月以上教育培训的情况。 <2009年8月10日,2016年7月28日 修订>
  4. ④ 希望获得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的人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第3号格式的申请书。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9条(设施补助金)
  1. ① 《条例》第15条所规定的设施补助金是在新设或增设工厂设施30亿韩元以上的情况下,在超过30亿韩元的设备金额的2%范围内进行支援,每家企业最多支援2亿韩元。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2. ② 各年度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工厂注册的事业开始日(增设的情况下指的是竣工日起)所属年度起的5年内。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3. ③ 希望获得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的人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第4号格式的申请书。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10条(外国人生活环境改善的支援范围等)
  1. ① 根据《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改善外国人生活环境所支援的事业费或运营费的范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2009年8月10日 修订>
    1. 1. 新设、扩建与建立外国人专用学校的情况,在项目费与运营费的总费用50%的范围内,最多支援2亿韩元。
    2. 2. 组建外国人专用居住园区的情况,在土地购买费用20%的范围内,最多2亿韩元。
    3. 3. 为新建外国人专用居住园区内的服务支援设施,购买土地或新建建筑物时,在项目费20%的范围内,最多支援2亿韩元,购买基本建筑物的情况下,购买费的20%范围内,最多支援1亿韩元。
  2. ② 希望获得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的人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第5号格式的申请书。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11条(支援对象,外国人投资范围的细分标准)
  1. ①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项第2号的规定,能够获得支援的外商投资的范围指的是外商投资金额100万美元以上(包括100万美元),或长期正式员工30名以上(包括30名)的情况。<2009年8月10日 修订>
  2. ②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项第3号的规定,能够获得支援的外商投资的范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1. 1. 为发展汽车产业、造船海洋产业、精密化学产业、环境产业、有色新原材料产业等地方特性产业,作为市长指定的产业,外商投资金额100万美元以上(包括100万美元)或长期正式雇员30名以上(包括30名)的情况。
    2. 2. 如果是第1号以外的产业,必须是外商投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包括1000万美元)或长期正式雇员在50名以上(包括50名)的情况。

第4章 国内企业的投资支援

第12条 删除
第13条 删除
第14条 (国内企业支援对象及范围等)
  1. ① 是指根据从条例第21条的4到第21条的8的规定,投资金额在10亿韩元以上,并新创出岗位20个以上的国内企业。<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2019年7月11日,2021年8月26日,修订>
  2. ② 删除<2019年7月11日>
  3. ③ 删除<2019年7月11日>
  4. ④ 删除<2019年7月11日>
  5. ⑤ 删除<2019年7月11日>
第14条的2(国内企业补助金扶持)
  1. ① 《条例》第21条的4所规定的选址补助金,在地皮买卖费用超出20亿韩元部分的20%范围内,可最多补助30亿韩元。但,搬迁到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以超过原有营业场所选址地皮面积的部分为标准,进行扶持。<2021年8月26日 修订>
  2. ② 《条例》第21条的5所规定的设施补助金,在设施费用超出10亿韩元部分的20%范围内,可最多补助30亿韩元,认证范围同于附表2。但,搬迁到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以超出原有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部分合新购买的设备及机械装备为标准,进行扶持。<2021年8月26日 修订>
  3. ③ 《条例》第21条的6所规定的雇佣补助金的扶持和《条例》第21条的7所规定的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扶持按照第7条及第8条来进行补助。
  4. ④ 《条例》第21条的8所规定迁居落户补助金,可提供一次补助,最多可向本人、配偶及子女各补助100万韩元,最多五人。<2021年8月26日 新设>
  5. ⑤ 希望获得第1项、第2项及第4项补助金的单位或人体,可在工厂注册等营业场开始起的6个月范围内,提交附件第8号格式的申请书;希望获得第3项补助金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工厂注册等营业场所开始起的6个月后,向市长提交附件第9号格式的申请书。<2021年8月26日 修订>
  6. ⑥ 希望获得第1项或第2项扶持的企业,是指必须努力把投资金额的部分用于劳动环境改善设施(为劳动人员的福利,作为在工厂地皮上设置的工厂附带设施,是指《关于搞活产业集成及工厂成立的法律施行规则》第2条第6号的2(除保育设施)、第7号及第9号规定的设施,以下同)。<2023年3月9日 新设>

  7. [2019年7月11日 本条新设]
第14条的3(扶持特列)
市长针对第14条的2第1项及第2项所规定的选址补助金及设施补助金,可根据附表4来进行加算,补助。
[2021年8月26日 本条新设]

第5章 补助金

第15条(补助金的决定)
  1. ① 市长在接受补助金申请书时,须审查事业计划、是否符合支援对象资格,通过委员会的审议,来决定是否支援。在必要时,可以让相关公务员到现场进行视察。 <2017年9月28日 修订>
  2. ② 市长按照第1项决定支援补助金时,须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16条(补助金用途外的使用限制)
获得补助金的人,须遵循补助金交付决定的内容和条件,诚实地落实获得补助的事业。补助金不能使用于其它用途。
第17条(补助金的算定等)
  1. ① 获得补助金的人,必须在次年1月末之前,向市长提交附表第12号格式的当年年度补助金执行清单和在补助金支援决定书上被明示的事业进行状况。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2. ② 市长在第1项的补助金执行清单被提交时,必须对补助金执行清单进行审查核对。 <2017年9月28日 修订>
  3. ③ 所属劳动者获得迁居落户补助金的企业,必须在迁居落户补助金支付后的14天内向市长通报。<2021年8月26日 新设>

第6章 特别支援

第18条(大规模投资企业特别支援的范围等)
  1. ① 根据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可以被特别支援的大规模投资企业有以下几项:<2009年8月10日,2023年3月9日 修订>
    1. 1.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包括5000万美元),每天长期正式员工在300名以上(包括300名)的情况。
    2. 2. 国内企业投资金额在1000亿韩元以上(包括1000亿韩元),每天长期正式员工在300名以上(包括300名)的情况。
  2. ② 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支援事项有以下几项,细分的支援规模须通过委员会的审议来决定。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2023年3月9日 修订>
    1. 1. 在土地购置与工厂设施投资金额的5%范围内,同时不能超过100亿韩元。但是,不能同第5条和第9条所规定的入驻支援、设施补助金支援等重复支援。
    2. 2. 道路、港湾、用水设施、下水道和废水处理设施、电力、通信、燃气设施等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和全部。
    3. 3. 其它为生产生活所必要的设施。
  3. ③ 第1项所规定的不同年度的投资计划的情况,从事业着手日开始5年落实投资。<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4. ④ 希望获得特别支援的大规模投资企业,投资金额的一部分必须使用于劳动环境改善设施方面。<2023年3月9日 新设>
第18条的2(搬迁、创业企业特别扶持的范围等)
  1. ① 在《条例》第22条中“搬迁企业和创业企业中规则规定的企业”是指属于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的企业或研究所。<2021年8月26日 修订>
    1. 1. 《中小企业革新促进法》第2条第3号的2或第15条的3所规定的技术革新型中小企业或经营革新性中小企业。
    2. 2. 《关于基础研究振兴及技术开发扶持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的2第1项所规定的企业附设研究所(创业企业只限定为中小企业)。
    3. 3.《关于风险企业发展的特别措施发》第2条第1项所规定的风险企业。
    4. 4. 《税收特列限制发施行令》附表6第1号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相当于征税年度收入金额5%以上的中小小企业。
    5. 5. 经营属于《税收特列限制发施行令》附表7规定的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的中小企业。
    6. 6. 经营属于《为地方自治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第4条第1号到第3号或第8号规定的产业或行业的中小企业。
  2. ② 第1项规定的补助金扶持标准同于附表3。但,市长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委员会的审议,提供不同于附表3的扶持。
  3. ③ 作为第1项规定的补助金,希望获得选址及装备购买费补助的企业,可在建筑购买日、建筑竣工日、租赁合同日、装备购买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申请;希望获得雇佣补助金的企业,在工厂注册等营业场所开始起的6个月后;希望获得迁居落户补助金的企业,在工厂注册或营业场所开始日起的6个月内,必须向市长提交附件第14号格式的(搬迁、创业)特别扶持补助金申请书。 <2021年8月26日,2023年3月9日 修订>
  4. ④ 市长在提供补助金时,可添加“如无适当理由,义务项目履行期间限制处理”等必要条件。

  5. [2019年7月11日 本条新设]

第7条 补则

第19条(对民间机关派遣工作者的经费支援)
按照《条例》第23条的第2项的规定,在预算范围内,由市长决定支援金额。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20条(奖金支付对象等)
  1. ① 根据《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可以奖赏的对象有具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区、郡所属公务员,或签订业务合作的个人、企业与团体(包括法人)。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2. ② 第1项所规定有着招商引资实绩的人如希望获得奖金,可以向市长提交附表第13号格式的申请书,支付与否由委员会审议来决定。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8>
  3. ③ 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不同招商引资规模的支付标准可参考附表。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第21条(支援企业的事后管理)
  1. ① 市长为掌握获得补助金企业的经营实态,可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1. 1. 事业计划的推进状况
    2. 2. 支援资金适当使用与否
    3. 3. 是否有支援取消与返还的事由
    4. 4. 此外,为达到补助事业目的,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2. ② 市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在检查经营实态的过程中,被判断获得的补助金使用于其它目的,或者补助金事业目的不能达成时,规定6个月的履行期,命令事业计划变更、事情要求、义务履行等。但是,被市长认为有不得已理由的情况下,根据相当企业的申请,履行时间可以在当初要求期间的范围内延长一次。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第22条(补助金的返还等)
  1. ① 市长根据第7条、第8条、第13条第2项和第14条第4项的规定,获得雇用补助金、教育培训补助金、搬迁补助金的人员如在3年内辞职时,根据雇用时间的比率,必须返还补助金。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2. ② 市长按照第17条所规定的补助金计算结果,事业费计算额比被补助事业量减少的时候,必须返还已获得支援的补助金额中相当于减少事业量的那一部分补助金。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3. ③ 市长对第21条第2项所规定的,得到市政命令的人不能履行事业时,或者把补助金使用于目的外,以及有不正当执行的部分,按照减额比率要求返还补助金或者中断追加支付。 <2017年9月28日 修订>
  4. ④ 《条例》第25条第1项第1号中规定指的规则所规定的期间为10年。这种情况,如果10年内处理第5条与第14条第2项所规定获得土地购买补助金而购置的土地,按照支援比率,必须返还补助金。 <2009年8月10日,2017年9月28日 修订>
  5. ⑤ 《条例》第25条第1项第1号与第5号中所规定的正当事由是指自然灾害或补助金支援计划变更等归责事由发生在获得补助金的相关企业之外的情况。 <2009年8月10日 修订>
  6. ⑥ 市长为可实施获得补助金等扶持的义务项目,可要求提交抵押权、设定开工日或履行保证保险证券等。但,对于技术强小企业的措施,可通过委员会的审议,另外规定。<2019年7月11日 新设>
第23条(其它条例的遵用)
关于补助金执行、计算等,在此规则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须遵守《蔚山广域市补助金管理条例》。
第24条 (禁止重复支付)
获得补助金的企业从国家或市获得同一目的的不同补助金的情况,市长不能重复提供补助。

附则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2006年7月20日 规则 第412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蔚山广域市事务审批处理规则) <2008年12月18日 修订 规则第491号>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规则)
①至③省略
④《关于蔚山广域市与招商引资条例的施行规则》第5条中的“产业支援部长官”改成“知识经济部长官”。
⑤至⑪省略

附则(2009年8月10日 修订 规则第523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修订 2009年12月10日 规则 第537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的施行规则》) <修订 2014年12月31日 规则 第718号>

第1条 (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 (其它规则的修订)
①~⑤ 省略
⑥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条例的施行规则》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3条 第4项 “投资扶持团长”改成 “招商引资科长”。

附则 (修订 2016年7月28日 规则 第773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 (修订 2017年9月28日 规则 第817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关于反映政府组织法修订等的蔚山广域市自律性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则等部分修订规则》) <修订 2017年12月7日 规则 821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反应上位法令修订事项等的《蔚山广域市统合管理基金设置及运营条例施行规则》等部分修订规则)<2018年12月27日规则 第859号 修订>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 (反应上位法令修订事项等的《蔚山广域市统合管理基金设置及运营条例施行规则》等部分修订规则)<2018年12月27日规则 第859号 修订>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 (2019年7月11日 规则 第879号)

第1条 (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关于搬迁、创业企业特别扶持范围等的适用条例)
第18条的2的修订规则是此规则施行后,搬迁到管辖范围内或在管辖范围内创业的企业适用。

附则 (蔚山广域市地方公务员定员规则) <2020年4月1日 规则 第902号>

第1条 (施行日)
此规则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规则的修订)
①~ ④省略
⑤ 《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的条例施行规则》部分内容做一下修订。第4条第4项中“《蔚山广域市地方公务员条例》”变更为“《蔚山广域市公务员服务条例》”。
⑥ 省略

附则 (2021年8月26日 规则 第961号 修订)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2023年3月9日 规则 第1017号)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关于补助金支援的经过措施)
根据此规则施行前遵守之前的规定,对于申请补助金支援的企业,不顾第14条的2第6项、第18条第项第2号、第18条第2项第1号、第18条第4项、第18条的2第3项的修订规定,遵守之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