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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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限度
根据2018年3月修订的《劳动标准法》,从2018年7月开始,雇佣300人以上的企业每周最长可以安排加班12小时,因此每周可工作的时间共计52小时。50人以上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5人以上企业将自2021年7月1日起依次适用该规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固定员工不足30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在上述延长的工作时间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为4小时时应给予30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在工作时间为8小时时给予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区分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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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时间制 | 根据各期间的工作量,延长特定日期的工作时间,缩短其他日期的工作时间,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调整一定期间的平均工作时间。 |
选择性工作时间制 | 包括1个月内的加班在内,在每周平均不超过52小时的范围内,由劳动者自行决定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外视同工作时间制 | 劳动者因出差或其他原因而在全部或部分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外工作,难以计算劳动时间的,视为在规定的劳动时间里工作。 |
酌情工作时间制 | 酌情工作是指工作性质决定有必要将工作执行方式委托给劳动者的工作。酌情工作时间制是指对于总统令规定的酌情工作,认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以书面协议规定的时间里开展工作的制度。 |
补偿休假制 | 用人单位根据与职工代表签订的书面协议和《劳动标准法》第56条的规定,,以调休代替加班、夜班和节假日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