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性
产前·产后休假
对于怀孕期间的妇女,产前和产后合计应给予90天(一次怀孕两名以上子女的为120天)假期。假期安排中,产后应为45天(一次生育两名以上子女的为60天)。
缩短孕期工作时间
怀孕后12周以内或36周以后的女性劳动者申请每天缩短2小时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批准,且不得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减工资。对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劳动者,可允许将每天工作时间缩短为6小时。
配偶产假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以配偶生育为由请假时给予带薪休假10天,但自配偶生育之日起经过90天后不可申请。
兼顾工作与家庭
育儿休假
针对怀孕中的女性劳动者,为倡导母爱,或劳动者为抚养8周岁以下或小学2年级以下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而申请休假时,用人单位应予以批准。育儿假的期限为一年以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育儿假为由解雇员工或给予不利待遇,也不得在育儿假期间解雇员工。同时育儿休假期间计入工龄。
缩短育儿期工作时间
可以申请育儿休假的劳动者不申请育儿休假,而申请缩短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应予以批准,且不能以缩短育儿期工作时间为由解雇员工或给予其他不利待遇。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每周在15小时以上、35小时以内缩短工作时间。
※ 相关规定:《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两全的法律》第19条至第19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