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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项目的范围遵从《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款及其实施令第116条第2款。
区分(相关规定) 投资条件等
适用项目 投资金额
各新成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技术、与新成长技术直接相关的材料工艺技术
※《税收特例限制法实施令》附表7、同法实施规则附表14
相关业务工厂设施的安装·运营 200万美元以上
按《外商投资促进法》第18条第1项第2号规定,外商投资 地区(个别型)入驻企业及自由自由经济区、济州尖端科学技术园区、济州投资振兴地区等入驻企业中通过各委员会审议、表决的企业
※ 原自由出口区入驻企业也视为外商投资地区(个别型) 入驻企业,予以减免
制造业等 3千万美元以上
旅游业 2千万美元以上
疗养业
国际会议设施
青少年训练设施
物流业 1千万美元以上
SOC
R&D 200万美元以上
合办项目 3千万美元以上
自由自由经济区入驻企业
※《自由经济区指定和运营特别法》第2条第1号
制造业 1千万美元以上
旅游业
疗养业
国际会议设施
青少年训练设施
物流业 500万美元以上
医疗机构
R&D 100万美元以上
自由经济区自由经济区开发商
※《自由经济区指定和运营特别法》第8条第3款
投资金额达3千万美元以上或者外商投资比率在50%以上,其总开发项目经费为5亿美元以上
济州投资振兴地区开发商
※「《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置与国际自由城市建设特别法》第162条
投资金额达1千万美元以上或者外商投资比率在50%以上,其总开发项目经费为1亿美元以上
《外商投资促进法》第18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地 区(园区型)入驻企业 制造业 1千万美元以上
物流业 500万美元以上
企业城市开发区入驻企业
※《企业城市开发特别法》第2条第2号
制造业等 1千万美元以上
物流业 500万美元以上
R&D 200万美元以上
企业城市开发商
※《企业城市开发特别法》第10条第1项
投资金额达3千万美元以上或者外商投资比率在50%以上,其总开发项目经费为5亿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