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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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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向经营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或转让而指定的地区。与需要大规模用地的以制造业为中心的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不同,服务型外商 投资地区属于研究设施等服务行业,是支持对地区及建筑物的入驻需求的制度。

指定程序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审核市 · 道知事的指定计划是否符合指定条件等,并提交给外商投资实务委员会。市 · 道知事提交在地区内新指定或扩建 指定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的计划时,应附加综合考虑招商引资对象的外商投资执行可行性、地区开发效果、雇佣增加等国民经济效果、财政资 金支援效果等的可行性报告。

指定条件

新指定及追加指定地区(用地)或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申报中明确提出入驻需求的建筑,必须能立即入驻。但对国家ㆍ公有财产(含建筑物)预留一 定空间的,投资申报金额应为相当于指定面积30%以上的面积的金额。

入驻对象行业

研究开发业(自然科学及工程研究开发业)、金融及保险业、知识服务产业(《产业发展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旅游事业 (《旅游振兴法》,博彩事业除外)

入驻条件

入驻资格仅限于外商投资持股率30%以上,在签订入驻合同时间为止已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各产业最低雇佣人员
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各产业最低雇佣人员表 (雇佣标准, 外商投资金额标准)
区分 雇佣标准 外商投资金额标准
研究开发业 研究专业人力5人以上 相当于租赁面积的用地或建筑物价额的
100%以上的投资
金融及保险业 15人以上
知识服务产业
文化产业
  • 雇佣人员以固定员工数为准计算,指每月按《所得税法》缴纳劳动所得的职工人数
  • 旅游业应满足《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令》第25条第①项规定的个别型外商投资地区的外商投资金额标准以上的投资条件。
※ 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地区运营指南》附表3,附表4

租赁

租赁用地可在共10年的范围内签订入驻合同(研究开发业为50年),租赁建筑可在共5年的范围内签订入驻合同。但仅限1次,在同一期间内可以 更新入驻合同。

建筑租金补助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可补助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的建筑物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可以补助相当于标准租金50%以内的金额。 但标准租金不包括租赁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