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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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程序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审核市 · 道知事的指定计划是否符合指定条件等,并提交给外商投资实务委员会。市 · 道知事提交在地区内新指定或扩建 指定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的计划时,应附加综合考虑招商引资对象的外商投资执行可行性、地区开发效果、雇佣增加等国民经济效果、财政资 金支援效果等的可行性报告。
指定条件
新指定及追加指定地区(用地)或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申报中明确提出入驻需求的建筑,必须能立即入驻。但对国家ㆍ公有财产(含建筑物)预留一 定空间的,投资申报金额应为相当于指定面积30%以上的面积的金额。
入驻对象行业
研究开发业(自然科学及工程研究开发业)、金融及保险业、知识服务产业(《产业发展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旅游事业 (《旅游振兴法》,博彩事业除外)
入驻条件
入驻资格仅限于外商投资持股率30%以上,在签订入驻合同时间为止已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各产业最低雇佣人员
区分 | 雇佣标准 | 外商投资金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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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业 | 研究专业人力5人以上 | 相当于租赁面积的用地或建筑物价额的 100%以上的投资 |
金融及保险业 | 15人以上 | |
知识服务产业 | ||
文化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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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租赁用地可在共10年的范围内签订入驻合同(研究开发业为50年),租赁建筑可在共5年的范围内签订入驻合同。但仅限1次,在同一期间内可以 更新入驻合同。
建筑租金补助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可补助服务型外商投资地区的建筑物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可以补助相当于标准租金50%以内的金额。 但标准租金不包括租赁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