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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资本货物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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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减免项目所需的以下资本货物中,因取得新发行股票等而申报外商投资的资本货物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享受免除关税、特别消费税及增值税。
  • 外商投资企业用作外国投资商出资的对外支付手段或本国支付手段的资本货物
  • 外国投资商用作出资标的物的资本货物
※ 相关规定:《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3款

申请

收到减免税收决定的企业,希望免除引进资本货物的关税、特别消费税及增值税时, 应附上下列材料, 向海关关长提交。

期限

如需减免资本货物税收,应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申报投资并于5年内完成《关税法》规定的进口申报。
但因工厂设立审批延迟等不得已原因而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进口申报时, 在期限结束前向企划财政部长申请延期, 可获批延长一年(共6年)。

除外

对于取得韩国国民或法人经营的企业已发行股票或股份的投资, 不予免除。

减免税额的追缴和例外

减免企业符合《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的,海关长(税务局局长)及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将追缴已获减免的关税及地方税。
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导致解散等事由时, 不追缴减免税额。
以下事由可免除追缴 :
  • 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并而解散, 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注销;
  • 进口并正在使用的免关税资本货物因天灾地变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或折旧、技术进步以及其他经济条件变动等因素而无法用于其原本目的, 经企划财政部长官批准, 另作他用或处理;
  • 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公开上市而将股票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
  •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在市·道知事批准延长的履行期限内缴纳出资标的物, 从而满足相关税收减免标准;
  • 此外, 被认定已达到税收减免目的而另行规定的情况。
※ 相关规定:《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5款第5项, 同法实施令第116条第10款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