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资本货物关税
- Home
- 奖励机制
- 税收减免
- 减免优惠
- 减免资本货物关税
- 外商投资企业用作外国投资商出资的对外支付手段或本国支付手段的资本货物
- 外国投资商用作出资标的物的资本货物
申请
收到减免税收决定的企业,希望免除引进资本货物的关税、特别消费税及增值税时, 应附上下列材料, 向海关关长提交。期限
除外
对于取得韩国国民或法人经营的企业已发行股票或股份的投资, 不予免除。减免税额的追缴和例外
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导致解散等事由时, 不追缴减免税额。
- 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并而解散, 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注销;
- 进口并正在使用的免关税资本货物因天灾地变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或折旧、技术进步以及其他经济条件变动等因素而无法用于其原本目的, 经企划财政部长官批准, 另作他用或处理;
- 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公开上市而将股票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
-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在市·道知事批准延长的履行期限内缴纳出资标的物, 从而满足相关税收减免标准;
- 此外, 被认定已达到税收减免目的而另行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