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人的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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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投资税额抵扣的扩大
分类 | 设施投资(%) | 研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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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份额 | 增加份额 | 大企业 | 中坚企业 | 中小企业 | |||
大企业 | 中坚企业 | 中小企业 | |||||
普通 | 1 | 5 | 10 | 3 | 2 | 8 | 25 |
新增长、 原创技术 |
3 | 6 | 12 | 20~30 | 30~40 | ||
国家战略技术 | 15 | 15 | 25 | 4 | 30~40 | 40~50 |
对国家战略部技术事业化设施投资进行税额抵扣时,向上提高所适用的设施投资基本税额抵扣。
分类 | 当期份额 |
增加份额 (2023年追加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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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 | 中坚企业 | 中小企业 | |||
投入临时投资税额抵扣 | 普通 | 1 → 3 | 3 → 5 → 7 | 10 → 12 | 3 → 10 |
新增长、原创技术 | 3 → 6 | 5 → 6 → 10 | 12 → 18 | ||
向上提高国家战略技术税额抵扣率 | 国家战略技术 | 6 → 8 → 15 | 8 → 15 | 16 → 25 | 4 → 10 |
扩大国家战略技术及新增长、原创技术的范围
- 扩大扶持能源、碳中和及显示器研发的新增长、原创技术和国家战略技术的范围。
※ 《税特法施行令》附表7、附表7的2,2023年2月28日部分修订、实施
- 规定半导体、二次电池、疫苗、显示器、氢气及未来移动手段的的法律,扩大针对国家战略技术的对象领域及细分化。
※ 《税特法》第10条,2023年4月11日部分修订、实施;《税特法施行令》附表7的2,2023年2月28日部分修订、实施
- 生物医药品领域的核心技术从新增长、原创技术领域变更为国家战略技术,或国家战略技术新添加的领域。
※ 《税特法施行令》第7的2,2023年8月29日部分修订、实施
入驻企业城市、研究开发特区等地方特区的税额减免
支持类别 | 减免条件相关规定 | 减免法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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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特区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条第2款 2 | 3年减免100%+2年减免50% |
企业城市、地区开发区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17款 | |
济州岛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8和9款 | |
丽水海洋博览会特区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17款 | |
亚洲文化中心城市投资振兴区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0款 | |
新万金投资振兴区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17款 | |
金融中心区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1款 | |
尖端医疗综合园区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2款 |
增岗企业税额抵扣
分类 | 中小企业 | 中坚企业 | 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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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圈内 | 首都圈外 | 首都圈内 | 首都圈外 | 首都圈内 | 首都圈外 | |
青年正式员工和 残疾人员工等 |
1,100 | 1,300 | 800 | 900 | 400 | 500 |
普通 | 700 | 770 | 450 | 450 | - | - |
※ 相关规定:《税收特例限制法》第29条第7款、同法实施令第26条第7款
雇佣或产业危机地区创业企业税额减免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危机地区和另行规定的行业*创业或新设营业场所(不包括转移现有营业场所)的企业,根据规定减免法人税或所得税。从发生收入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减免100%法人税和所得税,之后2年减免50%。(根据企业规模分级减免)※ 相关规定:《税收特例限制法》第99条第9款
中小企业税额减免与抵扣
分类 | 减免条件 | 减免法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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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创业企业 |
《税收特例限制法》中规定的制造业、建筑业、 餐饮业、通讯销售业等18个行业的中小创业企业 |
普通创业中小企业 - 除首都圈过密抑制圈以外的地皮:5年内减免50% * 对比上一年雇佣增加的情况, 可100%减免 青年、小规模创业中小企业 - 首都圈过密遏制区:5年期间减免50% - 首都圈过密遏制区以外的地区:5年期间减免100% 风险、能源新技术企业 -5年期间减免50% 新增长服务业 - 3年期间减免75% + 之后2年减免50% |
普通中小企业 |
《税收特例限制法》中规定的制造业、矿业、 建筑业等48个行业的中小企业 |
特别税额减免(法人税减免5%-30%) * 根据事业营业所在地、行业、企业规模,减免率不同 |